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建委发〔 2000 〕 178 号 关于编制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二○○○年建设工程结算会议精神 , 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 ,现将编制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定额执行标准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单位估价表等的通知》(辽建发〔2000〕27号)和《关于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的费用标准有关问题规定》(辽建发〔2000〕35号)文件精神,建筑工程、装饰工程预结算编制执行新修编的《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单位估价表》(2000年)、《全围统一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2000年)。其他专业工程仍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1999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水暖、电器工程单位估价表》(1999年)。与《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颔单位估价表》(2000年)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2000年)配套的费用标准仍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类别取费标准》(1999年)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1999年)。 二、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计取标淮 1. 地区材料价差调整系数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的工程 % 工程项目 取费基数 工程类别 备注 特大类、一类 二、三、四类 建筑工程 直接费 1.97 1.9 包括建筑配套的安装工程 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程% 工程项目 取费基数 工程类别 备注 甲级 乙级、丙级、丁级及类别外 建筑工程 直接费 1.97 1.9 包括建筑配套的安装工程 其它安装工程、煤气、自来水、机械化施工、单独工艺电气安装、筑炉工程、单独装饰工程和执行一九九六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的工程不执行地平材料差价系数, 工程发生的所有材料差价按实调整。 2. 地平材料差价调整系数范围 .建筑工程包括沙、石、白灰、油漆、杂品、小五金、水暖管件、阀门(水暖管件、阀门 D100以下)、电线、钢模板、架具、能源等;安装工程包括碳钢焊条、氧气、电石、乙炔气、非金属垫片等三类物资。 3. 水泥、钢材、木材执行《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颁发的指令性价格 , 任何单位不得调整。 4.红砖、空心砖、加气砼块、胶合板、瓷砖、油毡纸、卫生陶瓷、暖气片、铸铁管及本身管件、给排水塑料管及管件、缸瓦管、水暖管件、阀门(水暖管件、阀门D100 以上)、水表、消火栓、水龙带、电缆、阻燃管等按实际价格调整正负差价。 5.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高强砼,必须到外地采购(出沈阳市)的碎石 ,碎石差价可按实际价格调整。 三、关于货款利息、职工生活补贴、±地使用税、构件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的计取标准 贷款利息、职工生活补贴、土地使用税、构件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的计取标淮仍按沈建委发〔 1999 〕203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劳保基金的计取标淮 1. 沈阳市建筑行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曰实行劳动保险费用统筹 ,凡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以后开工的工程项目 , 按市政府《转发市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1997 〕 9 号)规定执行。在沈阳市施工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不再计取劳保基金。 2. 沈阳市劳保统筹未包括煤气专业施工,煤气工程仍计取劳保基金。计取标准调整为定额人工费的 32%。 3. 沈阳市建筑、装饰、安装施工企业出省施工需要计取劳保基金的工程 , 劳保基金计取系数按沈建委发〔1997 〕 195 号文件规定标淮执行。 五、关于《取费证》未年检施工企业的取费标准 凡没有办理 2000 年度《取费证》年检的施工企业 , 不得按旧取费证办理预结算 ,取费标淮一律按辽建发〔 1999 〕 82 号文件规定执行,除计取材料价差和税金外,执行综合费率,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 2% 或人工费的20% 。 六、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计取标准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计取标准和门前及场区作业区硬覆盖增加费仍按沈建委发〔 1998 〕 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现场采用高强度密目网围护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列入其它费用项目 , 不参与取费 ( 税金除外 )。 七、关于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 1. 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造价一次性包死的工程 ,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按《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系数标准执行。 2. 风险系数除设计变更(有设计部门签证)和地下障碍等因素所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而增减的工程造价外 ,其他内容均含在风险系数内。 3. 合同签定生效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共担风险 , 除发生风险系数未包括的工程内容 ,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八、关于施工用水、电问题 施工用水、电仍按沈建委发〔 1999 〕 203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九、关于建筑垃圾排放费计取标准 建筑垃圾排放费计取标淮仍按沈建委发〔 1998 〕 26 号文件规定的标淮执行。每立方米 2.25 元, 列入其它直接费 , 不参与取费 ( 税金除外 ) 。 十、关于预制砼构件使用碎砾石比重问题 预制砼构件使用碎砾石比重 , 仍按沈建委发〔1998〕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问题 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问题,仍按沈建委发〔1998〕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配合费问题 配合费仍按沈建委发〔1998〕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的结算办法 商品砼实行按实找差,其计算方法加下: 1. 使用商品砼的建筑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施工图工程量增加砼 0.5%的损耗量(钢筋模板量不变),在套用定额时,将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砼部分做以下调整: (1)、材料栏中, 将砼含量全部扣除; (2)、机械栏中,将塔吊台班含量扣除 70%,除砼震捣器台班外,其余的机械台班含量全部扣除;同时有关子目计算流态砼的搅拌、运输、泵送费用,列入工程直接费,按一般建筑工程取费。 2.将实际购买的商品砼费用减去列入直接费中的流态砼搅拌、运输、泵送费用,作为价差列入其它费用项目中。 3. 商品砼中使用外加剂的费用不计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它费用中,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4. 流态砼配合比中给定的材料在计算价差时扣除 , 不再找差。 十四、关于执行九六房屋修缮定额的有关费用计取标准和规定 房屋修缮工程执行一九九六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估价表》。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以前的工程,有关计取标准和规定按(沈建委发〔1997〕195号)文件规定执行。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曰以后的工程按(辽建发〔1999〕106号)文件规定执行。人工费上调定额人工费的28% ,机械费上调定额直接费的 0.2%,调增的费用列其他费。取费执行199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相应规定。 十五、关于《辽宁省建设施工取费证》年检事宜 凡未办理 2000 年度《辽宁省建设施工取费证》年检的施工企业,请持有关材料于 12 月 20日前到沈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站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未年检的取费证自行作废。 本通知自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建工程做好预结转工作 ,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和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一次性包死的工程,不做调整。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沈阳市 财 政局 二 OOO 年十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