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家司法审判组织竟不顾实事,不顾法律明文规定,成就纵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 |
|
|
看:临夏州康临(霖)集团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然公开猖狂违法经营、集资诈骗、一房两卖,行政执法机关不执法,国家司法审判组织竟不顾实事,不顾法律明文规定,成就纵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黑开发商偷逃国家数仟万元税款的犯罪事实竟无人追查???
————请关注:省政法委挂牌督办案件的执法现状,督办案件不了了之???黑开发商的违法及猖狂程度,令人发指!!!!
————一位深受黑心开发商其害的受害者姚如年血泪控告史:
用事实、法律说话,透过现象看本质,临夏司法究竟怎么了???行政执法何在???
一、司法诉讼途径:
2006年5月1日,申诉人姚如年在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集资购买商铺一间,集资合同及公司收款收据明确载明位置在临夏市光荣路3号楼至4号楼之间,单价为每平米3160元,房屋面积4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大写)壹拾伍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51680.00元,集资协议签订当天,申诉人就以现金进账方式交清该商铺50%(实际多交了40元)的首付款(大写)柒万伍仟捌佰捌拾元整,¥75880.00元,协议约定开发商应于2007年12月30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申诉人使用,而直到2009年四号楼才动工修建(市城建局答复:原设计方案未通过评审),2009年底封顶,修建期间申诉人多次交付所剩房款,而对方以负责人不在、房屋售价涨了等种种理由推诿拒收所剩房款(备注:庭审时已向市法院提交了相关的录音及整理资料),2010年4月完工后拒不交付本人所集资购买的房屋。
(一)于2010年4月28日,原告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未按期付款、拒不付款为由诉至临夏市法院。迫于无奈本人于2010年5月26日,以原告诉请违背基本事实、严重违约提起反诉;市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开庭审理此案;开发商当庭实施恶意抗辩、欺诈,公然以“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来主张无效;而实际也未出示提供相关证据(如:“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资料);一审中市法院对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0774元∕每平米。其临夏市人民法院(2010)临市法民初字33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审判结果)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1、原告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姚如年签订的《集资协议》无效;2、原告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被告姚如年返还集资房款75800元,并从2006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3、原告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被告姚如年赔偿损失75800元。4、驳回反诉原告姚如年的诉讼请求。
此判决缺乏相应地法律依据:
1、集资合同实际是一种联建性质的民事合同。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判决。本人所签订的集资协议时间为:2006年5月1日。临夏市许多开发商都用这一类集资合同,况且该开发商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签订的合同都为集资协议和集资联建协议;且签订的与本人一样的集资合同不下数百份,所有的合同均已履行,原判及中院判决在对其他同类且同一栋楼的诉讼中,认定这种集资合同有效,却唯独判决认定签订的这份合同无效。如此判决就是颠倒黑白,其执法的公平性、一致性何在?对于房屋集资合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而本案双方集资合同真实、自愿、合法、无任何认定无效的事实存在,应认定为有效。其集资合同于2006年8月14日住房建设部、监察部、国土部等三部委发出的《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文明确规定,其中第6条明确规定,“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的公共道德”。如果赋予违法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违法为由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并且依据违法的事实判决其受益,无疑是鼓励人们违法悖德。这必将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不堪,法律的权威性乃至于其存在的价值荡然无存。原一审判决认定实质上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立法本意。
3、新修订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精神,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补办手续,而没有规定以前的销售行为无效。认定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况且临夏市乃至临夏地区到现在,(1)仍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2)在《办法》中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在《办法》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4、原判判令原告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被告姚如年赔偿损失75800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应予撤销。一审中对诉讼房屋直接实际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0774元/每平米(而该房屋现在的市价已接近每平米20000元,应按现行市场价赔偿),“不允许任何人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得好处”是一个古老的自然正义法则,这就是现代司法领域遵循的“不使过错方受益原则”、“洁手原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房产商预售房屋的法定条件,一个理性的判决也决不允许其从中得到意外的利益。法院强行给予判决,缺乏民事诉讼方面的理论支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一个条件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州、市法院判决表面上是保护了买受人的利益,而实际上是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同时,在双方当事人未就赔偿数额进行庭审辩论的情况下就作出赔偿的判决,是对当事人辩论权的剥夺。
5、既然认定开发商未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开买卖房屋,存在严重的违法经营问题。那么需要说明的是,开发商违法出售的房屋有成千几百套之多,违法经营数额达几千万元之巨。对于如此严重的违法经营问题,法院应尽快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严厉查处?而不应听之任之,甚至变相的给予保护(判决的不公正实质上是保护了其违法行为)。强烈要求追究康霖(注:原名‘康临’)集团德丰公司违规开发及偷逃国家税款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1、一审立案时申诉人已向市法院提请对该房屋的诉讼保全,但法院只答复“查封该房屋对该公司形象有影响,且四号楼原设计方案已修改,无法查封。”,对申请人财产诉讼保全无任何书面答复;2、一审庭审时已向市法院提交了相关的录音及整理资料;未予认可;3、一审民事诉讼时间拖止刚好一年;立案时间2010年4月28日,结案时间2011年4月27日;4、一审民事诉讼结束后,本人向市法院提起对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的行政诉讼,随被于8月5日被(2011)临市法行初字第11号裁定驳回。5、因在一审中此案件被个别拥有审判权的人所指使遭枉法裁判??
德丰公司诉讼之前的答复:1、2007年省政府、省政法委挂牌督办,于2007年5月30日发生的震惊全市居民乃至全省居民的骇人听闻事件---甘肃省临夏市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两卖”案,受骗住户达129户,涉案金额达数仟万元之巨。本人到公司营销部主动询问,公司工作人员张小玲、会计冯尚玲二人称:“你所集资的铺面,与所集房屋无关,公司会按合同给你办的”;本人以为:“公司修建后会安排的,故未急于过问”;2、在2007年12月31日至2009年房屋再次开工,再次到位于新华书店旁的营销部公司质问:“你们康临花园4号楼已开工,我的剩余房款我怎么交?”,公司工作人员会计冯尚玲称:“这事你找崔经理”;期间多次交剩余房款未果;3、于2010年3月17日本人再一次到广场营销部交剩余房款,遭到公司营销部主任杨明惠与本人、妻子三人之间的争执,本人坚持以“合同价交所剩房款,”而杨明惠则称:“给你铺子也行,按市场价9000元/每平米交房款”,本人质问:“你们说按合同办,怎么能按市场价交房款??你们签订的合同还算不算数??”,本人离开营销部后,随后接到杨明惠电话称:“你这事,由公司杨万龙(原临夏县检察院干部)处理,你去找他”。公司营销部主任杨明惠其人身份:(后询问、查询得知:此人为临夏市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为临夏市人大代表杨克忠之侄子杨明惠(后查询:杨明惠之人为咱们同乡同村人,家名为智文),康临集团(注:现更名为“康霖集团”)董事长为杨克忠;4、2010年4月7日,我去项目部找杨万龙,项目部左书记称:“杨万龙不在,你这事去找营销部,并称我们只管修建,不管此事”;回家后虽将此事发生经过以写求助信方式向临夏市委马天民书记、州委冉万祥书记反映;但此事未得到及时解决处理!!!5、康临集团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杨克忠、公司经理崔学平二人从而再一次猖狂演绎现实版的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游戏,从中谋取非法暴利。6、作为弱势群体,期间本人曾多次向临夏市建设局、临夏州建设局、信访及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此事,而作为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本人反映之事,置若罔闻,不理不睬,而作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以“破解难题年活动”为契机,不严格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不处理解决房屋销售领域群众所反映问题及矛盾,有意采取回避和搪塞方式质回本人所反映之事。任其所有牵扯该德丰公司销售房屋的经济纠纷案件及矛盾增多,并向恶性发展,请求对德丰公司进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临夏州康临集团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良好建议被丢弃。随意放纵,听之任之;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7、至今,在互联网上随便输入“甘肃临夏一房两卖案”便知开发商实际本质。
(二)因本人不服一审之判决,于2011年5月11日,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向州人民检察院对一审申诉,被告知:“二审期间不能抗诉,咨询后被支回。”;受害者原以为二审会得到改判,可是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却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值得注意:1、由省政府、省政法委挂牌督办案件相联系、直接被违规开发商欺压、欺诈的受害者被二审给予了“终审判决”;受害者真可谓得到了“最具有公信力”、“司法最公正”的判决。2、二审民事诉讼时间又被延期;3、再次成就纵容了开发商的违法行为;4、未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及相关证据未进行函证、质证;5、二审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两次传唤公司负责人,均以“无时间到庭”被拒传;6、一件简单且违约责任明确的民事案件,由于双方经济实力的不对称,对房屋直接损失未进行认定,再次被法院最终竞判决成与事实完全颠倒,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且荒唐透顶的一件“奇案”,也算是受害者维权再次受害的临夏第一案。也再次成为“指鹿为马”的案件。
相关链接:在此值得一提的是,临夏法院不顾事实,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胡搅蛮缠,指鹿为马的为黑开发商掩盖事实决不是偶然的。2007年省政府、省政法委挂牌督办,于2007年5月30日发生的震惊全市居民乃至全省居民的骇人听闻事件---甘肃省临夏市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两卖”案,受骗住户达129户,涉案金额同样达数仟万元之巨。至今,在互联网上随便输入“甘肃临夏一房两卖案”便知开发商实际本质。而且该开发商仍在临夏市军民街、红园新村、原新华书店、光荣路,和政县等县市边修建边开发,其项目开发不断,纠纷、诉讼不断,同时经常钻有关法律条文的空子,故意违约,违背合同“公平、诚实守信、守法”的基本原则,经常起诉许多房屋购买人,现面临着所谓的“诚信”危机,无相关部门管理和敢管,难道有什么猫腻行为和巨大靠山在作为?而且将开发项目拟拓展到受地质灾害的东乡县县城灾后重建中,身受德丰公司欺诈侵害的还有许多许多房屋购买人。如:光荣路、乐民小区、新华小区现有住户,还有四号楼的方照祖、王保国、朱绍龙等人。
原康临集团现已变更为“康霖集团”,名称都随意变更,可见违法的方式也是多变的,值得关注、彻查?
综上事实,申请人在申请再审的同时,将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希望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及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如:州(市)建设局如实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严厉对违法开发商(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处罚。纠其违法经营行为,并赔偿受害者的直接经济损失,以维权益。
二、信访、举报途径:
作为弱势群体,期间受害者本人曾十余次向市委原书记马天民、马学礼书记、市政府安华山市长、州委冉书记、州政府马青林州长、州政法委书记(韩季安)者永明、州纪委、州信访室、临夏市建设局、临夏州建设局及相关管理部门,以求助信、投诉信、举报信等方式反映此事,而作为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本人反映之事,置若罔闻,不理不睬,对开发商的违法经营行为随意放纵,听之任之、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认为:“本人此事只是个案。”而此案与省政府、省政法委挂牌督办案件直接相联系,其最直接的违规开发商,“实际未采取任何相应地行政处罚措施、规范管理措施。违规开发商不仅毫发未损,仍继续在临夏市光荣路、乐民小区、新华小区等地任意演绎着一起起欺诈、诈骗,再欺诈、再诈骗的人间悲剧”
值得注意:1、2010年4月8日至2011年11月期间本人十余次给州委冉万祥书记、州政府马青林州长、州政法委、州纪委、州信访室、临夏市建设局、临夏州建设局及相关管理部门,以求助信、投诉信、举报信等方式反映此事,经查证州(市)书记、州(市)长等都作了相应地批示及处理意见,只于2010年12月15日,市建设局将本人之事以临市建发[2010]368号《关于姚如年反映开发商不按合同兑现房屋问题的答复》,慌编:“多次调解无果”,瞎说:“姚如年诉至临夏市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而实质是:“康临集团德丰公司诉至市法院,迫于无奈本人提起反诉”,将本人事情巧妙推诿脱责。本人求助、投诉、举报之德丰公司违法经营之事均未得到任何部门的过问及正面处理?对省政府、省政法委挂牌督办案件的直接操纵者随意放纵,听之任之、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2、2011年10月21日,又再一次向州委(冉万祥书记)、州纪委(马天民书记)、州政法委(者永明书记)、州政府(马青林州长)、州人大法工委及省级部门投诉举报此事,期间被州法院传唤,说:“二审终审判决案件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并随叫我于民二庭谈话做相关笔录,我说:“二审为民事诉讼终审判决,案件你们不仔细审理,”、“做啥笔录、想控制一个受害者的言论自由吗?”,其直接目的为想控止公民的言论自由。
3、出州法院门后本人预见州法院院长苟成哲,遭到法院法警的暴力阻拦,认为“出大事了”,我说:“我只是想见一下院长,看有没有别的事,”,随即给我讲了一大堆“约见预约制度,但在信访室未见到该制度”,期间还听到一位副院长说“轰出去”,我想对待平民百姓是这样的态度,可见一介草民的民事诉讼案件得到公正判决是有多么困难呀??别指望!!!说实在的:“二审期间两次传唤德丰公司负责人及代理人因不知啥原因未到庭”,可见诉讼期间的不对等地位??
对本人反映之事,临夏州(市)建设局及相关管理部门,置若罔闻,不理不睬,对开发商的违法经营行为随意放纵,听之任之、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对省政府、省政法委挂牌督办案件直接操纵者随意放纵,听之任之、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问题!!!
三、行政诉讼途径:
1、2011年4月27日接到一审(2010)临市法民初字33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结束后,于2011年8月3日本人向市法院提起对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的行政诉讼,随被于8月5日被(2011)临市法行初字第11号裁定驳回。其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姚如年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被起诉人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对起诉人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姚如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2、于2011年12月7日,再次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临夏州康临集团德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的行政诉讼。恳请临夏州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希州委、州政府督查省政法委挂牌督办案件的执法现状,建议临夏州人民检察院对此事提起公诉!!
事实及经过:1、司法诉讼途径:一审(枉法裁判)→→二审(未审查、维持原判)→→申诉(被州院审监庭驳回、建议向高院申请再审)→→至目前仍得不到公正判决???
2、信访、举报途径:向临夏州(市)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未果)→→未得到过问及正面答复,同时称“司法案件行政不能干预”→→哪么试问:“省政府、省政法委挂牌督办案件就这样不了了之??”、“还是对违法经营者、甘肃省临夏市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两卖”案的直接操纵者随意放纵,听之任之、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行政执法究竟是怎么了?本人投诉的违规事实错了吗??”
3、行政诉讼途径:一审行政诉讼(被市法院未受理)→→二审行政诉讼(希州法院再次考虑违规开发商的违法经营事实、行政不作为事实,给众多受害人造成损害的事实给以满意答复!!!)
由于临夏【人民】法院、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开发商、【受害者】个人姚如年在诉讼、投诉期间所处的地位不同、身份不同、实力不同,深受其害仍然是【受害者】个人和人民群众。诉讼、投诉、信访均因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所引起,但就是得不到法院、州(市)委、州(市)政府领导的支持与关注,可见临夏司法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具有一定“自治性”,就像“东北的二人转”一样,推来桑去,遭遇着“违法”判决,行政诉讼不受理,演绎着现实版的二人转。如:“范英冤案”就是“奇案”; 省政法委挂牌督办案件:甘肃省临夏市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两卖”案,国内受骗人数最大一房两卖案,重大诈骗案,竞在临夏法院的公开庇护之下却不了了之!!!【违法】开发商不仅毫发未损,其猖狂程度令人发指、令人吃惊!!!
本人相信人间自有公道在,故会坚强地走下去!!坚持诉讼、投诉、信访等方式维护自己权益!!维护社会权益!!
|
提问者:20111228942320078 |
|
 |
律师答复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