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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审五年不知被吿谁,原告又无处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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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供销公司青岛一建将商丘/周口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桥梁工程分包给安徽王某个人以桐建八处名义承包。而施工组织管理始终是第五合同段中标(总承包)单位青岛集团。2005年10月供销公司青岛-建以"解除合同"诉请诉诸柘城法院,五个月后开庭时又增加"多付工程款148万元返还"诉请。当即被判"解除合同有效"."被吿桐建八处返还148万"(当时该院标的80万以下)。后即进入执行程序,可总是找不到桐建八处。此时王某又以八处名义申请柘城检查院抗诉,终由商丘中院于2007年8月4日指令柘城法院再审。柘城法院将卷宗搁置两年后于2009年8月10日.2010年5月28日开庭,先后追加王某所在桐城市孔城镇政府.桐建有限公司被告,判决桐建有限公司.孔城镇政府"返还原告多付131万元工程款"。两被告上诉后被中院"发回重审"。近期重审开庭,卷中至今沒有原吿身份证明,也沒有任何证明第五合同段桥梁工程与原告有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倒是依靠被告举证<内资企业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明:第五合同段工程是青岛集团的,原告青岛-建是一家供销公司,两者是沒有隶属关系的各自独立法人。现正等待重审结果。如此荒唐的案孑本当在立案时就不得受理,却偏偏在柘城顺利立案.且原审.再审均支持原告荒谬诉请(尤其再审经审妾委会),审理程序全部违法,原告被吿全部错误。使国家审判资源严重浪费,无故单位牵连受累。请问:该院院长该不该下课?涉案法官该不该下岗?受累当事人该怎样维权? |
提问者:201112291153203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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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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