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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维护我们在职人员参加本村选举的政治权利?
尊敬的领导同志: 以下是我依法向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的异议申诉,但村选委会和乡选举指导小组的人说他们有河南省民政厅引发的一本书,书上说在职人员即使户籍在本村且常年在本村居住也不得参加本村选举,但却拒绝出示相关资料,也不及时为我办理选民登记。 鉴此,我慎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希望有关领导能够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尊重人权,维护法律尊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快妥善安排处理好这件事情,不甚感激,切切! 申 诉 书 铁山乡上曹村选举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户曹绍明(铁山乡乔庄小学)属于“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的情况,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任何组织及个人侵犯。因此,我对2011年12月5日上曹村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表示异议,并于12月9日(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上曹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12月12日前)作出更正,并公布处理结果。 申诉人:曹绍明 2011年12月9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二条 截止到选举日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户籍在本村的,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经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可以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同意,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限制。   精神病患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村民年龄的计算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选民资格的认定有争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已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依法作出决定。   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颁发选民证。
提问者:2012131721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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