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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赔偿问题
本人和池州杰达公司东至县第八公司签有房屋租赁合同,因东至老河治理需要我们拆迁,第八公司现在要与我们提前终止合同,原合同第八条说:1本合同依法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责任方应承担对方违约金一千元;2甲方或乙方因体制变动及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或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租赁无法正常履行,甲乙双方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甲方与2011年10月31号发了合同到期不续租的通知,后来又补发了提前终止合同的通知,现在甲方在没有协商好的情况下对我们进行停水停电的强硬措施,请问我们这个是不是属于违约,还有就是关于赔偿的问题该怎么解决,谢谢!!
提问者:
2012191528443799
律师答复
“老河治理”应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互不承担责任;但停水、停电的方式不好,应当劝说说明厉害搬迁。
回答者:
黄高伟律师
2012-1-9 2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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