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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离婚分割
双方约定再婚后经济上不合并,各自支配各自收入财产,在此情况下,一方出资全部购买了单位分给的房屋,成本价房房产证为出资一方个人,但买房时使用了夫妇双方工龄折扣,现离婚,购房人认为此方不是共同财产,属个人财产,可考虑按照使用了对方的工龄获得的折扣额所占购房全额的比例给与其补偿;另一方认为是共同参财产,享有一半产权。婚后十几年因其他客观原因译本不在一起生活。请问,上述第一种观点可否成立?
提问者:201222105829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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