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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财产权益

时间:2012-08-21 03:37来源:纵横黑马 作者:April 点击:
【 】摘 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随着农村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法律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内容、消灭,以减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保障农民

  【 】摘 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随着农村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法律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内容、消灭,以减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权财产权益

  引 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1]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个人的重要财产权,关系到农民一辈子的切身利益。因此,农民将其视为 “命根子”。随着农村房地产市场的逐渐活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简单地农民以自己居住的形式享受财产利益的权利转变为农民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出租或售与他人的方式实现财产利益的权利。由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据浙江嘉兴市司法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房屋宅基地纠纷是嘉兴市农村除邻里、婚姻家庭纠纷外最多发的一种常见性纠纷。2002年,全市司法部门共化解因房屋宅基地引发的纠纷达1192起。[2]只有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法律更加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内容、消灭等,才能减少纠纷,切实地维护农民的财产权,保障其财产权益的实现。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农民财产权益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取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必须严格把关,应公平、公正、充分保障符合宅基地分配取得条件的农民权利的取得。

  (一)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1.申请取得。申请取得是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是最主要的取得方式。农民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进行申请,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核和人民政府的批准,登记取得。

  申请是农民原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只有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用地申请,村民委员会才会进行讨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主体资格条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据此,有权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首先,土地租赁协议书。必须是农村村民。村民身份以户口为依据,只能是户籍在册的村民。其次,必须是以户的名义申请,而且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照本法规定转让或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再分配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分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的基本福利,应严格掌握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严禁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严禁性别歧视。同时应切实保障因合法原因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的再分配申请权。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权收回宅基地,并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因宅基地灭失而没有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确保村民宅基地分配申请权与再分配申请权,是保障村民公平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

  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为了保障村民公平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租赁协议书。应严禁超占、多占宅基地。超过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有土地论处。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取得,必须经过合法的批准手续。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讨论之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人都不能未经任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明确权限范围,确实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可以和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同时登记,也可以单独登记。对比一下房屋租赁协议书。根据此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是任意事项。事实上,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就没有实行过登记管理,农民一直没有自己的土地证。遇到宅基地纠纷时,往往说不清道不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严重影响农民财产权益的实现。南京市近日发布了全国首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专门法规—《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办法》,并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此《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证》,对宅基地的具体坐标、面积、以及房屋面积进行明确界定,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村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与城镇居民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同等的效力。[3]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应尽快制定出全国性的集体土地登记法律,将任意登记变为强制登记,以明确权限范围,有效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正确实现。

  2.让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于合同行为而让与,为继受取得。如,建造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同时转让,受让人由此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二) 基于法律事实取得

  1.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非属遗产,继承人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继承人,因继承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被继承人建造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是继受取得的一种方式。

  2.实现抵押权而取得。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单独就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设定抵押。在实现抵押权而导致建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抵押权人一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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