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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的“陷阱”

时间:2012-08-30 22:54来源:枫syc 作者:留喜妈 点击:
租房子,O(∩_∩)O~,相信好友们都知道,可是租赁合同也许接触的少。以前好多朋友都吃过这样的哑巴亏:为了租一个离自己工作的地方近、交通方便的房子,没少东奔西跑,甚至“踏破铁鞋”。终于找到一个满意的房子,找到房东,也没仔细看租赁合同,就慌忙签下

租房子,O(∩_∩)O~,相信好友们都知道,可是租赁合同也许接触的少。以前好多朋友都吃过这样的哑巴亏:为了租一个离自己工作的地方近、交通方便的房子,没少东奔西跑,甚至“踏破铁鞋”。终于找到一个满意的房子,找到房东,也没仔细看租赁合同,就慌忙签下。可是等到退房的时候,房东要让交这费那费,咱当然不能交啦(因为不合理,如果你先前交了押金,也甭想退啦),由此产生纠纷。有许多朋友拿着租赁合同到法院起诉房东,结果却被法院拒之门外。

为什么呢?

傻博士:

在租赁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必须有的,但是狡猾的房东往往写上这样的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请求某某仲裁机构仲裁。因为有了这样的条款,法院就没了管辖权,你就只能到仲裁机构去仲裁。可是普通的仲裁机构光仲裁费就会花去你几千块钱,(有朋友说自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仲裁不花钱,那是劳动争议的案件,像这种普通仲裁,听听土地租赁协议书。劳动仲裁委管不着)这在北京租一个两居的房子,还得住几个月呢,如果你再请个律师帮你辩护,估计得一万多,这可是大出血啊。所以有许多朋友只能眼巴巴的看着押金要不回来,而且无处说理。

友情提示:所以朋友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看清解决争议的条款,如果是要到仲裁机构的条款,坚决不能同意,一定要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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