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扩容 强化监督检查落实政府责任

时间:2012-08-31 22:06来源:太阳花开 作者:红尘小贱 点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首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草案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 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首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草案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

  草案指出,近些年,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的监督缺乏规定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共性问题。

  现行环保法是1989年通过实施的,是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制定的,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将修改环境保护法列入了五年立划的论证项目。

  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的内容。汪光焘说,草案新增了一条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

  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汪光焘表示,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

  汪光焘说,为了推动解决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破坏、农村环境污染、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问题,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基础上,草案一是规定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应当依法制定并实施有关保护生态环境和恢复治理的方案。二是规定加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监管,明确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三是规定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