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赵荔律师:湖南小伙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时间:2012-09-01 18:35来源:汗霖白水 作者:天涯书生 点击:
今年4月2日,24个人提着砍刀闯入江苏省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老总的办公室,忠发公司员工何强等6人用菜刀、电脑、椅子等物将他们逼退。6天后,何强等人去常熟市城北派出所录完口供被刑拘。警方发现他们在闹事者上门前准备了刀,并参与“斗殴”。4个月后,常熟市

  今年4月2日,24个人提着砍刀闯入江苏省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老总的办公室,忠发公司员工何强等6人用菜刀、电脑、椅子等物将他们逼退。6天后,何强等人去常熟市城北派出所录完口供被刑拘。警方发现他们在闹事者上门前准备了刀,并参与“斗殴”。4个月后,常熟市人民法院以同样的事实判定其中5人“持械聚众斗殴”,各领3年刑。判决引起争议,11月,苏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钱江晚报)

  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锁定在6个湖南小伙子是正当防卫还是聚众斗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造成行凶者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定性为聚众斗殴,而且是持械,那么当事人 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从轻,最低也会3年。现在我们从法律层面来分析一下,他们行为的性质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聚众斗殴。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fangwuzulinxieyishu/2012/0820/10263.html。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对于防卫过当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实践中何者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防卫人实施防卫的时候如何把握好尺度,却不是那么容易掌握的,为了鼓励正当防卫,并加强对暴力犯罪的打击,刑法同时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无限防卫”。

  在本案中,何强接到对方挑衅的电话,说要他“等着”,何强意识到对方可能会来人行凶,于是就叫他公司的几个人躲到办公室,并事先准备了菜刀用以防身。就是这把菜刀,让一审法院认定他具有斗殴的主观故意,并且因为持械,判了3年。接下来的问题是,正当防卫,就只能赤手空拳的防卫吗?

  据报道称何强的母亲苏金林在视频里看到对方人多势众,手中拿着明晃晃的砍刀,指着儿子,她感到后怕。“如果没有手中的菜刀……”苏金林老是这样假设,“人家拿那么长的砍刀,手上没有防卫的东西,不就都死了。”看过视频,苏金林放心了。对方拿刀到公司里闹事,“我儿子自卫不会错的。”这是一个中国百姓最朴实的对法律的理解。然而,判决下来,何强领刑3年。这在何强的妈妈是无论如何也理解不了接受不了的。

  笔者认为,本案何强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而非聚众斗殴。首先,菜刀不是管制刀具,是日常用品。何强准备菜刀也是用来防备的,而不是主动攻击的,在准备好菜刀时,他对同伴说不要轻易使用菜刀,想知道房屋租赁协议书。也不能首先使用菜刀,在对方人数众多,持砍刀闯进来,并动手开始打他们时,他们才将菜刀拿出来,这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防卫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次,他们是在单位正常工作,而对方是闯上门来行凶,这也是具备正当防卫的一个条件。第三,防卫时拿不拿菜刀不能改变正当防卫的性质。在对方人数众多,且个个手持砍刀的情况下,当事人准备菜刀来防身是必要,否则,就只能坐以待毙了。这既不利于打击犯罪,更不利于保护人民。从弘扬社会正义的角度讲,更应该认定何强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只有这样,这个社会才能惩恶扬善,让正义之光普照。

  幸运的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引起社会热议,二审法院及时将本案发回重审,据悉,来自湖南、北京、河北、江苏等地的15名律师,已经组成律师团,介入了此案。他们的想法是要阻止“墓碑性判决”,因为如果像一审法院这样的判决一旦生效,对法律的触动会很大,而社会正义也将因此判决而蒙羞。■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