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侦查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时间:2012-09-04 05:03来源:内心如猫 作者:名净菲菲 点击:
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一、侦查行为 1、 ,这里要注意这几个考点: 1)、讯问的人员和人数,讯问的人员要在2人以上,并且有侦查资格; 2)、讯问时间和地点,传唤12小时,拘传12小时内讯问,地点在所在的市、县内指定的地点或其住所; 3)、讯问的步骤与方法:

  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一、侦查行为

  1、 ,这里要注意这几个考点:

  1)、讯问的人员和人数,讯问的人员要在2人以上,并且有侦查资格;

  2)、讯问时间和地点,传唤12小时,拘传12小时内讯问,地点在所在的市、县内指定的地点或其住所;

  3)、讯问的步骤与方法:首先要讯问他有无罪行,有罪的让他作有罪陈述,无罪的让他作无罪辩解;讯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有关,我国没有规定沉默权,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4)、讯问特殊主体:包括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人到场,讯问聋哑人应当为其找通晓手语的人,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人禁止性规定,其实房屋租赁协议书。禁止刑讯逼供和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收据,以这种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重点掌 握:聘请的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和 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相关机关不得派人在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要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房屋租赁协议书。有五 类案件要在5天内安排会见,分别是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毒品、贪污贿赂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同样也不需要批准,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犯 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也要经过批准。

  2、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1)、询问证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在他所在的单位或住处;必要时,也可以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

  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要保证证人的安全;未成年人作为证人的,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证人,首先要让 他作连续的陈述;禁止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询问证人,用这些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起诉的根据,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 勘验、检查,这里注意检查妇女的身体要由女工作人员和医师进行,妇女的身体,只能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而且在勘验检查过程中要有见证人在场。侦查实验只能由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批准进行,法院不可以。而且禁止造成人身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4、 搜查,注意搜查的主体,除了法院不能外,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可以,而法院只是不能搜查,其它措施都可以采取;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但是在拘留、逮捕情况紧急的,可以不出示,但事后要补办;搜查要有2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5、物证、书证,扣押的主体包括公检法三机关,扣押的对象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在3天之内解除;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冻结,但不可以扣划存款、汇款;注意不得重复冻结

  6、鉴定,鉴定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人,鉴定人是自然人;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的或精神病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执行阶段中的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也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7、辨认,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辨认应当个别进行;公安机关辨认,受辨认的人,至少要7个以上,受辨认的物,至少要10件以上,检察机关辨认,受辨认的人或物,都至少要5个以上;辨认的对象要具有相似性。

  8、,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公安机关只能在本辖区内发布;公安机关通缉,超出辖区范围内的,应当报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二、

  1、 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侦查终结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审查起诉;如果发现无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

1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