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谁在玩数字游戏?火灾保险纠纷

时间:2012-09-09 18:56来源:凯诚之心 作者:永远的小妞妞 点击:
本文讲的是财产保险纠纷,笔者代理投保人诉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06年1月27日,东莞市沙田环保城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属公司”)发生一起火灾,该火灾导致金属公司喷漆车间烧毁,火灾导致金属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4元。灾后,金属公司找出一

本文讲的是财产保险纠纷,笔者代理投保人诉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06年1月27日,东莞市沙田环保城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属公司”)发生一起火灾,该火灾导致金属公司喷漆车间烧毁,火灾导致金属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4元。灾后,金属公司找出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保单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下称“平安保险”)索赔,但金属公司想不到的是平安保险向其发出一份理赔报告,报告表述经其计算,赔付金额为0,因此拒赔。金属公司请笔者代为维权。

金属公司向提供如下证据:

1、《财产保险综合保单明细表》(下称“证据1”)证明本案火灾事件属于承保时间、范围。该证据显示了投保项目为、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及半成品等,保险责任为综合险,其中包括火灾项目。

2、《保险费发票》(下称“证据2”),证明金属公司依约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3、《火灾赔付通知书》(下称“证据3”),证明平安保险拒赔。该证据是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内容为:

A账面原值.64÷机器设备保险金额50万=投保比率为3.56%、房屋比率为48.26%

B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5%或5000元,以高者为准;

C本案火灾属于赔偿项目;

D损毁物品残值为9480元;

E计算理赔公式:定损金额=损失金额-残值

喷漆房净值2966+其他机器设备损失533.7+房屋建筑损失2268.81+施救费用5544-残值9480=1833.06元。

由于定损金额1833.06元<5000元(绝对免赔额),故平安保险不用理赔。

证据3的内容是否合理呢?笔者与金属公司会计核查后确认上述B、C、D项目,对A、E项有异议。即焦点问题是:投保比率、理赔计算公式,下面一一分析。

投保比率,平安保险的计算公式笔者没异议,关键是能否用账面原值来除保险金额 ?本案保险日期是2005年12月2日,笔者认为应当按签订合同日期的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作为投保价值。但是,金属会计因刚接手本案,之前跟单会计已经离职,该会计提供了当时机器设备购入时的账本供参考,是不是经过平安保险确认暂不清楚。

前文账本共91页,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笔者暂时采用该账本计算投保时的机器设备价值,经核算扣除折旧后投保时价值应为.64元,这个数据与平安保险采用的.64投保价值差额达元。另外,根据举证规则,本案应当由平安保险提供投保时账本,结合实际情况,笔者建议金属公司按100%投保比率提起诉讼请求。

理赔计算公式,先将公式采用的数字一项项分析。

喷漆房净值2966,如何计算的?显然,平安保险是采用3.56%的投保比例及喷漆房净值.13元,两者相乘得出前面数据。同样,其他机器设备损失.5元×投保比例3.56%=533.7。房屋建筑损失4695元×投保比例48.26%=2268.81,施救费用5544为100%比例,殘值9480也为100%比例。

从上述公式数据分析出有以下3点不合理之处:

1、公式数据比例各不相同,损失数据按损失物的实际价值与投保比例3.56%相乘,而扣减项目殘值却是100%比例;

2、计算投保比例是按账面原值÷保险金额,房屋租赁协议书。而计算损失却以折旧值×投保比例.

3、施救费用不应在公式里扣减,应当由平安保险另外全额承担。

根据上述情况,笔者重新计算理赔金额如下(暂不计算投保比例)

喷漆房购置于1996年12月24日,入帐原值为元,使用期限为10年,净残值率为10%,月折旧率为7.5‰(每月6817.92元)。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喷漆房净值为元,至出险之日(2006年1月27日)使用年限为10年,折旧9年1月。

对于房屋及其他机器设备定损,笔者无异议。

最后,金属公司同意笔者诉讼策略,暂按100%赔付比例要求平安赔偿,即请求平安保险支付施救费用5544元及保险金.4元。

平安保险应诉后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其中账本与笔者案前查看账目一致,但平安保险没有提供房屋价值账本。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证据,笔者算出本案机器设备投保比例应为

保险金额(元)/机器设备签约价值(.58元)×100%=17.85%

由于平安保险没有提供房屋账本,笔者主张为100%。

最终法院采纳笔者投保比例主张即:

机器设备理赔金额=(喷漆房-9480残值+其他设备.5)×17.85%;

房屋建筑为足额投保,即应理赔4695元;

施救费用由平安保险另外承担,即5544元。

2009年1月2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向金属公司支付理赔款元,施救费5544元。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小结:虽然本案没有支付金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主要是在诉前金属公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投保比例,因此诉求稍高,但委托人很满意这种结果,毕竟平安保险用数字糊弄委托人,委托人很是气愤,通过笔者一一分析委托人很满意这个案件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版)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本文引用的判决书:

(2009)东一法民二初字第840号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