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财政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许昌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投资二十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水利、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各类土木建筑和其他专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公共预算基本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基本建设资金; (三)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 (四)需用财政资金归还的BT、贷款等。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管理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工程预决(结)算审查、财务等工作,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查和调整、、等工作。 第六条市审计局依法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预算及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情况,依法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路、国土资源、教育、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听听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fangwuzulinxieyishu/2012/0830/17083.html。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九条凡需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先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度,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估算等内容。看着房屋租赁协议书。其中,投资估算包括费、前期工作费用、工程直接费用、附属工程投资、配套投资等有关费用。项目申请报告应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各部门上报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次年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会审,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由市财政局进行年度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未落实的工程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项目的应急工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须经市政府同意,否则市发展改革委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上级安排和追加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工程设计和变更 第十四条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须将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除客观原因外,设计造价超过投资概算5%以上的,应退回重新设计;因勘察单位失误,从而引起增加占原造价5%以上的或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成造价增加在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设计费,并停止勘察、设计单位参加有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活动一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