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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时间:2013-05-30 12:3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推荐阅读: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从学理上看,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 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赌博而设; 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 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 4、投注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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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从学理上看,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

  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赌博而设;

  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

  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

  4、投注的金额巨大;

  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需要考虑以上情节,方能认定情节严重。

  2010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这个司法解释具体明确的规定了“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

  1、一般的“开设赌场”行为

  《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行为

  《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本罪。 →全文

  ●【赌博罪】赌博罪中的开设赌场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赌博罪中增加新的罪名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全文

  ●开设赌场罪剖析

  开设赌场罪为2006年6月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全文

  ●开设赌场罪概述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 →全文

  ●试论开设赌场罪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赌博犯罪的打击预防,2006年6月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日通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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