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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全文)

时间:2014-04-16 15:36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导读: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 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

  【找法网 什么是赡养】导读: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并将每年的重阳节定为老年节。常回家看看老妈老爸,亲情是最珍贵的感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黑体字为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重视和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龄事业、老龄工作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老年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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