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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认定

时间:2012-08-06 01:04来源:施源 作者:闲庭信步 点击:
推荐阅读: ? ? ? ? ? ? ? ? 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而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则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应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般地,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有违法行为存在;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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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而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则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应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般地,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有违法行为存在;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无疑要考虑上述四个基本要件。同时,还应充分注意到商标侵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

  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认定,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38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对此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咨询。商标侵权行为有以下八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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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要介绍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关键环节,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在认定中,需要依法和依职权认定。所谓依法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咨询。是指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认定;所谓依职权认定,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认定。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在职权范围内认定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逐级请示,并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报上级机关认定。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知识探讨: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也愈演愈烈,这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而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则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应首要解决的问题。看看离婚财产分割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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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加之地方保护、对侵权获利的疯狂追逐等因素,商标侵权行为不时发生。但商标权被人为划定成“禁”(禁用权)与“行”(专用权)的不一致。在“行”的方面,权利的效力仅及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但在“禁”的方面,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这样就造成了商标权侵权行为认定的任务十分复杂和艰巨。有鉴于此,本文作者拟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进行一番探讨,以有助于今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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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假冒、仿冒案件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变化多端。如何准确认定涉案标志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成为困扰很多基层执法人员的问题。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有人认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只能由商标主管机关认定,基层工商机关无权认定;有人认为,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只有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证明才有说服力;也有人认为,由于存在“串货”的可能性,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证明可信度并不高,由中立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才更有说服力。笔者结合多年基层商标执法工作的实际和现状,浅谈一下个人对商标侵权的事实认定和证据固定的看法。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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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9月,利君制药发现何麦齐经营的周至县光明粮油经销部(个体户)经销的大红枣外包装袋使用了“利君”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利君”文字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何麦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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