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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之强化对策 (一)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因受“重审判轻执行”、“重打击轻改造”传统思想影响使刑罚执行监督成为其薄弱环节。要改变这一状况,首先必须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刑罚执行监督不仅是对监管场所进行监督,而且包括对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监督,同时包括对法院执行的监督; 第二,刑罚执行监督不仅是对某阶段的监督,而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监所检察监督则将有力地保障法律最后的统一正确实施;第三刑罚执行监督应该是对所有刑罚监督,从检察机关监督工作来看,还包括无罪与免除刑罚的监督,要加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并进行专项检查清理,纠正违法现象,防止徇私枉法,以钱抵刑,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的发生,以确保刑罚执行到位;加强对职务犯罪刑罚执行的监督,从罪犯的量刑、投牢、缓刑考察等方面进行逐人逐案清理,离婚财产分割咨询。纠正违法现象,确保打击的效果不减;加强对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人”的考察管理,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手续;加强对留所服刑人员的严格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留所服刑人员坚决不能留,尤其是看守所在接到交付执行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送走,不能私自截留或变相留所服刑,坚决防止自杀、逃跑、自伤等问题的发生。 (二)完善刑事执行监督的立法 从刑事法律体系来看,离婚财产分割。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执行法,对前两者我国法律都有明确详尽的规定,但目前我国没有刑事执行法,它的主要内容包含在刑法和刑诉法中,而刑法、刑诉法没有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做出具体规定,由此也给刑事执行监督带来了困难。刑罚主体多元化,也给监督工作造成不便,司法机关中,除检察机关没有刑罚执行权,其它都有刑罚执行权。作为监所检察来说,通常是以检察建议来行使监督权,而执行机关不一定接受检察建议,由此可能引发再犯罪案件,同时给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犯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带来不利因素。因此,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关键还是仰赖于法律的完善,因为监督必须是法律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立法,从法律上提高刑事执行的地位,细化刑事执行的程序及相应的各项措施,将执行的有关规定集中化和具体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彻底克服刑事执行规定的过于简单、原则、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三)强化监所检察监督职能,提高刑罚执行监督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刑罚执行监督是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引起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应当明确,监所检察干警不是简单的依法监督,而是需要复合型、具有多功能的检察官,检察机关对监所检察要派以精兵强将,把政治素质良好、业务水平较高、协调能力较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真正能起到监督作用的干警放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 加强监所检察从事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包括加强政治理论培训,强化政治素质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⑤,增强工作的使命感,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法为民所执;强化制度规范,增强责任感;注重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等。要积极探索新时期监所检察工作新途径,不断在实践中建立并完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增强刑罚执行监督效果。
中顾法律网推荐律师:任洋 北京 任洋律师()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专职律师 中顾网推荐律师,曾成功办理近百起民事刑事案件,法学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婚姻、房产、合同、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