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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发展】日本的行政不服申诉制度 在日本,类似行政复议的相应制度应是行政不服申诉制度,它包括行政不服审查、行政裁判和苦情处理。所谓行政不服申诉,是指国民向行政厅请求撤销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处分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概而言之,日本的行政不服申诉制度独具特色,值得研究。 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制度可以追溯到1876年公布的《诉愿法》,该法首创日本的诉愿制度。但由于该法具有严重的缺陷,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lihunxieyishu/2012/0830/16985.html。日本于二战后的1962年废止了旧的《诉愿法》,制定了现行的《行政不服审查法》,从而确立了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制度。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制度是指国民认为行政厅的行政处分行为或者其他事实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向有关行政厅提出请求,以求改变或撤销该行政行为。依据《行政不服审查法》,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共有三种:审查请求、异议申诉、再审查请求。所谓审查请求是指当事人向处分厅以外的行政厅提出不服申诉;所谓异议申诉是指当事人向原处分厅提出的不服申诉;再审查请求是指当事人对经过审查请求作出裁决后提出的不服申诉。其中后两者是日本行政不服申诉制度的核心。《行政不服审查法》以“简易迅速程序谋求对国民权益的救济”和“确保行政公正运行”为目的,它是日本现行关于行政不服申诉审查制度的基本法律,充分体现了日本行政不服申诉制度的特色。 日本的行政裁判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模仿美国的制度而建立的。它是指独立于一般行政机关之外的行政委员会或相当的行政机关,按照准司法程序处理某些特定争议的法律制度 .但后来由于这种制度并不太适合日本的社会现实,大部分行政裁判机构被撤销,只有少量的保留下来,如公正交易委员会和劳工委员会。日本的行政裁判制度没有可适用的基本法,仅依赖分散的具体规定。 日本的苦情处理程序是一种非正式程序,类似于中国的信访。 它是日本政府为市民提供咨询、解决与切身利益有关问题的一系列程序,是政府部门主动而自觉地接受国民的苦情陈述,以谋求改善行政管理的事实上的对策。在现代社会,行政与市民生活关系非常密切,苦情处理作为保护人权不受行政活动侵害的手段和行政救济的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日本,无论何种政府机关,都或多或少地在事实上存在着苦情处理程序。最近,又出现了在某种程度上将苦情处理程序制度化的现象。 综观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演变,总体呈现出以下发展特点:(1)行政复议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国普遍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而不是刻板地理解和运用三权分立;(2)各国在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复议权的同时,普遍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制度,以防止行政复议权的滥用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3)行政复议裁决权的本性质是要求具有相应的公正性,为了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各国都注意增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4)司法裁决权是社会公正的最有力保障,为了使行政复议能够接受司法权的监督,各国普遍确立了司法裁决最终原则;(5)公民权利的救济应该系统化,形成相互协调的救济体系,各国为了建立完善的救济体系,均注意司法救济与行政复议的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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