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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协议离婚需要携带的材料和程序

时间:2012-08-31 09:39来源:老鱼家的戏 作者:愛一旦消失 点击: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从离婚的程序上讲在我国有和两种方式。如果婚姻双方进行协议离婚时,应当准备好本人的户口簿、居民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从离婚的程序上讲在我国有和两种方式。如果婚姻双方进行协议离婚时,应当准备好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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