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承担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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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29日 关键词:
民间借贷纠纷 阅读次数: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06)五法黑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方××,女,汉族,…… :彭雄飞,云元律师,特别 委托代理人:周素芸,昆明群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范××,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黎明、张丹杰,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郎××(系方××之夫),男,汉族,…… 本院于200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方××诉范××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凌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云化、人民陪审员宋云芳组成公开进行审理。 被告范××与第三人郎××合作做生意,急需资金,于是范××、郎××二人分别于2004年5月11日、9月12日、2005年9月12日前后三次共向原告方××借款人民币元。范××、郎××二人借款时均答应尽快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范××至今尚未归还,根据范××、郎××二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如遇风险和债务,由范××承担债务的52%。故原告方××诉至本院要求: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元及利息4145元,两项合计金额为元(利息计算至2006年3月11日);2、本案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范××所欠原告方××的欠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元,由被告范××在2006年6月3日以前支付原告方××欠款人民币元;2006年7月、8月、9月、10月,每月3号被告范××支付人民币元;剩余款项人民币元在2006年10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4656元由原告方××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曾凌杰 审 判 员 马云化 人民陪审员 宋云芳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屠 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