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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案征意见 “按日计罚”等建议未被采用

时间:2012-09-04 14:07来源:培仁 作者:古泉花香 点击: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经济参考报》记者9月3日获悉,环保部建议稿里“未完成限期整改企业按日计罚”“查封、扣押企业涉嫌违法资产”等条款并未出现在草案中。 法修正案(草案)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经济参考报》记者9月3日获悉,环保部建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经济参考报》记者9月3日获悉,环保部建议稿里“未完成限期整改企业按日计罚”“查封、扣押企业涉嫌违法资产”等条款并未出现在草案中。

法修正案(草案)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经济参考报》记者9月3日获悉,环保部建议稿里“未完成限期整改企业按日计罚”“查封、扣押企业涉嫌违法资产”等条款并未出现在草案中。

对此,全国人大书面解释称:“本次条文修改遵循的原则是,修改主要针对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迫切需要修改、在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中 具 有 共 性 的 条文,……在本次条文修改中,有的部门提出增加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责方面的要求,……对这些意见,现行环境保护法未涉及,并且国务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建议进一步研究和实践,通过适时修改有关法律或者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来解决,因此,本次修改未采纳这些意见。”

根据此前环保部草拟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建议稿),“按日计罚”概念即排污企业无法按期实现环境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1天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

曾参与多部环保领域法律、规章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称,《水污染防治法》初稿也曾列入“按日计罚”,但因为立法者担心企业负担过重而最终删除。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条改为:“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在全国人大披露的草案稿第三十七条显示:离婚协议书格式。“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对于上述改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建议,第三十七条,在“警告 ” 前 加 上 “ 查 封 、 扣 押 排 污 设备”。第四十条第5行“罚款”之前加上“按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佐书也表示,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至今已有33年,在这33年中,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律应当与时俱进。他建议,在修正案中加上“连续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日计罚”。

一位接近环保部决策层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围绕是否赋予环保部门更多的行政执法权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一种声音认为,《环境保护法》我国环保基本法,而非环保部门“一家之法”,不能有过强倾向性;另一种声音认为,环保法实施30多年来,很大程度上不是法条本身的问题,而是执行力的问题,“如果环保部门的正当执法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将失去与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谈判筹码,难以在根本上解决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老大难问题”。

“《环境保护法》肯定不能滞后于环保单项法,因此不修已经走不通了。但修法究竟要超前于现行体系到什么程度,这取决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环境形势严峻性、环保技术和财政保障能力等众多复杂因素。”曾参与《环境保护法》修订前期工作的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易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本文来源:新华网 所属:)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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