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男,1974年10月5日生,民族:汉,住址:湖南省XX县,联系方式: 被告:张XX,女,1976年12月1日生,民族:汉,住址:湖南省XX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判决原告家人停止侵害行为。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依农村习俗定亲,离婚协议书范文下载。此后由于原告于深圳被告在江苏常熟分别工作,一直未予见面,婚前了解不够。2004年元月3日,原被告结婚。 2004年3月,原被告一同来深圳打工。看看协议书范文。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尤其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同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手机上有与江苏温州男子王XX用小灵通0互发的短信,言语暧昧,互称“老公老婆”。经原告一再盘问,被告承认该男子系其情人,并发誓再不联络。可是不久原告又在被告新换的手机号码上发现二人类似短信。原告好言奉劝,被告却大吵大闹。 因被告扰得原告无法安心工作,故原告于2004年6月送被告回到老家。10天后被告又来到深圳工作至2005年10月。期间,被告经常无理取闹,双方争吵不断。 2005年11月,被告说要回老家休息便回到其原籍。2006年春节被告要求原告与其家人分家,并以离婚相要挟,无理要求居住在家中的原告父母搬走,据说此间被告的姑母为其到处说媒。 2006年3月15日,被告到XX县XX镇人民法庭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由于原告在深圳工作繁忙未赶回出庭,因此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2006年6月,被告再次来深逗留一个月左右,同年7月,被告返回原籍,走时留言:“这次回家后就要离婚了,你可以再找,以后可能再见不到面了。”原告走后曾来电三次交涉离婚一事。同年8月,听被告的弟弟说被告去了温州并听说其投奔其情人处,被告去温州后就再未与原告联络也未留给原告任何联系方式。 2006年中秋节和2007年春节,原告家人去被告娘家探望,被告父母态度强硬,表示一定要原被告离婚并要求原告赔偿被告青春损失费贰万圆,否则将拆掉原告家中房屋。 据此,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特诉来贵院请求依法裁决。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附:本状副本一份 此致 XX县XX镇人民法庭 具状人:XXX 2008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