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东莞阳光网看到的事件!!好想帮帮事让!!请各网友一起努力让有关部门重视,给事主一个光明!!!转载网址 viewthread.php?tid=&e xtra=page%3D1 贪婪法官过界掠食 滥用司法封人房产 离婚七年,前夫债务我来还? 追讨欠款不追查现任妻子财产,查离婚近10年前妻的物业,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官盱华法官是糊涂还是背后有不可告人的猫腻? 本人患类风湿关节炎二十多年,现一直依靠轮椅生活的我怎么也没想到,足不出户,但近期官司缠身。在2003年12月我与林*禧离婚,离婚后我与林*禧各自独立生活。2007年12月,即在我与林*禧离婚四年之后,林*禧向广东吴川的肖志伟借款150万,违约金 150万。因林*禧无力还钱,被肖志伟上诉至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该院官盱华法官在没有调查情况下,一纸判决,将我位于虎门镇沙太路住宅区6号的一栋房屋划为属林*禧所有并查封了。我几次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均被驳回。简简单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明明错判误判却始终不纠正,是官黑勾结,还是另有隐情。拨开层层迷雾,令人深思。 疑点一:清查资产不查现任妻子查前妻 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2003年12月我与林*禧经虎门民政部门调解离婚,当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沙太路住宅区6号林*禧名下一幢四层的房屋归我所有,自此之后,双方的一切债务归各自处理。离婚后,我多次要求林*禧办过户手续,离婚协议书。但经去房管部门查询,根据东莞市政府1996年关于“两证合一”的文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子必须同时具备《土地证》和《房产证》。但是由于该房屋在1989年建成的时候就没有办《土地证》,到目前为止,虎门镇的国土局档案里面也没有查到这个老房屋的任何资料。另外东莞市政府现在也没有出台有关私人住宅补办土地证的政策,所以到现在这个房子也没有办到过户手续。 2006年3月,沙太路住宅区6号的房屋经鉴定为危房,我迫于无奈向亲戚朋友筹借资金拆除原四层的旧房,在原址上面建了一栋八层的新房,但,却被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以林*禧个人资产为名查封。 经公证的离婚协议,我委托建筑公司建房合同和支付建房费凭证,《建设规划许可证》还有东莞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均不被贵溪市和鹰潭市人民法院采纳。 更让感到不解的是,我和林*禧离婚多年,林*禧离婚后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当时,林*禧与万小红(协议离婚)也有很多不动产,法院没有查封林*禧与妻子万小红的财产,而查封了与林*禧离婚近7年我的房子。 舍易求难,贵溪市人民法院主办官盱华法官是不知道林*禧离婚又再婚,还是有人盯上了沙太路住宅区6号的房屋,其中的原因恐怕只有官盱华等人能解答。 疑点二:江西法官为何伸手广东 据调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全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赣高法[2008]14号),这个《规定》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第三条明确指出:像贵溪市人民法院一样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满300万的第一审民商案件,以及诉讼标的不满200万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案件。肖志伟起诉林*禧的这个案件,两个条件都不符合,第一这个案件的标的是300万,第二两个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属于贵溪市的管辖区。 还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肖志伟是广东省吴川人,林*禧是广东虎门人,他们从没去过江西贵溪,更谈不上在贵溪长住,肖志伟诉林*禧归还300万元欠款,为何不选择广东辖区的法院,而远赴江西贵溪,贵溪市人民法院官盱华法官难道不知国家法律的规定接手这宗案件。而且据了解,肖志伟立案起诉林*禧,三天后2月19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就查封了林*禧虎门的财产,包括我的沙太路住宅区6号的房产。 另外肖志伟聘请了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的江文红律师,据闻,这位江文红律师的籍贯也刚好在江西。江文红律师利用自己的这种地方优势刻意将案件选择在自己的家乡江西立案,让案外人无从了解,也方便他们联手其他司法部门串通来诈骗我的财产。 伸手异地,神速办案,官盱华法官的一系列反常行为目标何在?是不是盯上了元的诉讼费和办案费,只有官盱华知道。 疑点三:查封异议书未到,驳回异议的裁定书已出,法官未卜先知? 当我知道我的房子被贵溪市人民法院查封后,无奈之际,在,我委托律师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同时提供了我与林*禧的《离婚协议》、《离婚证》,《委托建筑公司建造沙太路住宅区6号房的承包合同》、还有我支付建筑公司的建筑款等一系列证明材料。但,我却收到贵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沙太路住宅区6号产权仍属林*禧,驳回我的异议请求,更令人万分不解的是,这份裁定书落款日期是,也就是说,我的查封异议书尚未寄到贵溪,这份裁定书已经写好,官盱华有未卜先知的能力?这根本就是“早产裁定书”。 ,我向江西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的是一名叫范文正的法官,,我的代理律师带齐我所提供证据原件到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验证,当时,范文正和合议庭的另外两位法官都一致认为我提供的证据确凿,贵溪市人民法院裁定虎门沙太路住宅区6号的房屋归林*禧所有并查封的裁定应终止执行,当时,合仪庭的法官认为我们提供的证据比较有理,并且对我们有利。由于原告肖志伟的强烈要求,6月13日我的代理律师再次去到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我的律师提供了大量证据来说明该房的所有权属于我,并指出原告一方一些不公正之处,例如贵溪市人民法院错误地立案和判决,对方的都不能提出任何有效的证据来抗辩。可是,6月25日,我却收到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6月14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令人想不到的是,一直受理复议申请的经办人范文正法官的名字却未出现在裁定书上,裁定书上的审判长换成了彭建国,审判员占景辉和徐玉华。 受理案件的法官临阵换帅,原因何在?难道官盱华的黑手伸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上下勾结,另有黑幕? 疑点四:150万元欠款翻成300万,高利贷吗? 肖志伟提供给贵溪市人民法院的证据显示,,林*禧向肖志伟借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约定还清,逾期还款按欠款金额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但至肖志伟上诉林*禧还款时,违约金高达150万元,合计300万元。如此高的违约金,常人都不会接受这种交易,我绝对相信肖志伟与林*禧是互相串通来诈骗属于我的财产。 民间借款,违约金这么高?根据官盱华的“专业水平”,150万元翻身300万,他能否察觉这笔借款是高利贷?如果是高利贷,官盱华的一纸判决,是否充当了放高利贷不法分子的“保护伞”。而这笔交易中,官盱华又得了多少好处?俗话说:“无利不起早”。在这起经济纠纷案中,官盱华的办案速度超乎常理,他如此卖力,真是办案效率高,还是另有所图。这不得不让人猜疑:官盱华即使不是“保护伞”,也可能是收了钱财替人办事,再者就是放高利贷的不法分子之一。 再说被告林*禧,因包养“**”抛弃发妻。2009年,已因欠巨额赌债和伪造公章罪入狱,现扣押在广东东莞第二看守所。林*禧赌博成性,肖志伟敢将150万借给林*禧,说明他们关系非比寻常,也许他们的借帐,根本就是赌资,这些因素,不知官盱华在挥笔草草写下裁定书的过程中是否思考过。 尾声: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经典预剧《七品芝麻官》中,芝麻官的一句经典台词“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流传千古,古代七品芝麻官尚知此道理,现代在法制社会,想必也受党和国家教育培养多年的官盱华法官,未必不明白这个道理。 党和国家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权为民所谋,利为民所用”。可是我通过官盱华办的这件案子却看到了他“权为已所用,利为已所谋”。人民法官不能公正办案,不能尊重事实,依我看来,他连回家“卖红薯”的资格也当剥夺。虽然保护我的财产和捍卫我的权益的道路有困难,但是我势必与这些**抗争到底。 以上所说都是事实,如有虚假本人王建弟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