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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被自愿”:名叫放弃国家赔偿

时间:2012-08-08 00:13来源:开心石臼 作者:彩虹堂 点击:
放弃国家赔偿与无罪判决的因果 2000年1月16日,谢益元创办的江沪公司和其本人因犯假冒商标罪,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江沪公司被判罚148万多元,谢益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至此,谢益元被关押296天后获得自由。出狱后,由于据以定罪的相关行

  放弃国家赔偿与无罪判决的因果

  2000年1月16日,谢益元创办的江沪公司和其本人因犯假冒商标罪,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江沪公司被判罚148万多元,谢益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至此,谢益元被关押296天后获得自由。出狱后,由于据以定罪的相关行政处罚等被法院撤销,谢益元得以申请再审,但法院受理之后却一拖再拖,直到2008年4月初,闵行区法院托代理人放话,“只要江沪公司和谢益元答应放弃国家赔偿,就判决无罪。”4月23日,谢益元终于不顾颜面,请人写了一份类似承诺的《书面表态》,表示如果法院再审裁决撤消之前的刑事判决、宣告其无罪,将自愿放弃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久,闵行区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果然“信守诺言”下达判决:撤销本院(1999)闵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宣告上海江沪实业有限公司无罪、被告人谢益元无罪。(华声在线7月18日)

  罪与非罪,本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应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因为这不仅涉及到被告人个人的人身自由与合法权益,更事关法律的尊严,绝不容许讨价还价。然而,闵行区法院却将法律视同菜市场上可交易的商品,与事当人做起了论斤称两的买卖。不答应放弃国家赔偿,就不改判。这与强盗有何不同?

  各种放弃国家赔偿的被自愿

  近年来,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但却表示放弃国家赔偿的时有耳闻。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因捡拾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首饰而在看守所里度过了漫长的9个月时光,当梁丽出狱后,其丈夫原来选择了申请国家赔偿,但最后还是放弃申请国家赔偿,“能让你们出去,也照样能让你们进来!”这是一个陌生人威胁。骆小林先被认定 “运输毒品”判处死刑,在宁洱县看守所里度过了738天,后又因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并予以释放。照理说,他出了“笆篱子”以后,就应该申请国家赔偿。然而,事实上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lihunxieyishufanwenxiazai/2012/0724/1310.html。他却主动放弃了。临近2012年全国两会,被羁押15个月后,太子奶公司创始人李途纯被无罪释放,曾身陷囹圄,最终被还以清白,但其对记者表示:“本人一直申明放弃国家赔偿,如果一定要赔也只要一块钱……”笔者无法知悉李途纯在其羁押期间是否也一直申明放弃国家赔偿,如果真是那样,笔者认为,此次李途纯重获自由与此申明有很大的关系。2012年离婚协议书

  国家赔偿是被侵权人的保护,而不是交易条件

  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一是保护被侵权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是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但在现实中,实际获赔的案件并不多,赔偿义务机关多是站在本身单位角度来看问题,不愿进行赔偿,甚至也不愿给予妥当的协调处理,导致很多当事人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司法机关为了达到不赔偿的目的,对当事人施以威胁:“能让你们出去,也照样能让你们进来!”有的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不惜牺牲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无罪或事实不清,但考虑到被告人已被长期羁押,法院往往会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关多久就判多久,或者给予免刑处理,以免给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有的则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做法,胁迫当事人事先申明放弃国家赔偿,然后再行判决无罪,以“自愿”为借口,拒绝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凡此种种,都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闵行区人民法院自作聪明的做法,无疑是错误的,蒙蔽不了公众的眼睛,但上级法院却不予纠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自愿”为借口不支持谢益元的申请,那是错上加错。闵行区人民法院涉嫌滥用职权,对于一个本应宣判无罪的人,考虑到自身利益而久拖不决,在当事人被迫写出《书面表态》后,才改判无罪,这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行为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好好查查,法院里到底应不应该有人对此负责?

  如果此类行为不加制止,那么,今后,将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被自愿”放弃国家赔偿,法律成了某些人可以随意拿捏的橡皮泥。所谓的“依法治国”又从何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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