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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2-08-13 01:04来源:梅山子 作者:此去_经年 点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137号 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智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云霄、李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其实 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lihunxieyishufanwenxiazai/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137号

  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智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云霄、李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其实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lihunxieyishufanwenxiazai/2012/0804/3845.html

  被告上海金迪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幼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继承、管晓萍,上海英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迪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4元,由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登楼

  审 判 员 徐忠

  代理审判员 范国兵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旭静

  书 记 员 董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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