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和法院执行农民住宅的冲突

时间:2012-08-20 23:15来源:王俊杰 作者:亿万里天空 点击: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和法院执行农民住宅的冲突 时间:2009-04-22 14:18 来源: 作者: 【 】执行涉农民住宅的案件,受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规范的限制,致使法院无法拍卖、变卖农民的房屋。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买受主体的限制。 离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和法院执行农民住宅的冲突

时间:2009-04-22 14:18  来源: 作者:

【 】执行涉农民住宅的案件,受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规范的限制,致使法院无法拍卖、变卖农民的房屋。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买受主体的限制。离婚协议书。购买农村住房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由于都是乡亲,碍于情面一般不会购买被执行人的房屋;况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都有住宅或相对购买力较低。二是土地管理部门严格“一户一宅”的审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使愿意购买,也会由于受到“一户一宅”的限制,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三是农户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法院强制拍卖、变卖农民的房屋,该农户将永远失去再次建房的权利。四是法院在拍卖、变卖不能的情况下,只要申请执行人同意抵偿房屋,法院可以用该房屋来抵偿债务。可是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宅基地转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的规定,对于其他成员和城镇居民购买或抵偿均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使法院无法将农民的房屋依法抵偿债权。 本文导航 分享到: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关联热词: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