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实施两天,北京市法院就在案件审理中适用了该解释。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在一起无效婚姻宣告案中适用该解释条款,经过对当事人进行释法,当事人同意主动撤诉。 当事人是1980年出生的北京市民袁某。据袁某起诉,她系智力残疾人,通过婚姻介绍所介绍和张某相识,两人今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袁某声称其系智力残疾人,对事物缺少判断能力,不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尽管是成年人,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婚姻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因此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受理案件后,丰台法院了解到原告与被告办理婚姻登记前,进行了婚检,婚检结果表明袁某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今年8月13日起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袁某的申请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申请。通过对袁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进行释法,袁某决定主动申请撤诉。 ■相关链接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4种情况下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未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