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医院收取挂号费能否退还?

时间:2012-08-31 20:46来源:无印电光 作者:许世钟博客 点击:
医院收取挂号费能否退还? 来源:原静 作者: 时间:2012/02/01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因患者挂号后要求医院退号,医院拒不退号,为此,患者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医院退还挂号费4.5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45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12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医院收取挂号费能否退还? 来源:原静 作者: 时间:2012/02/01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因患者挂号后要求医院退号,医院拒不退号,为此,患者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医院退还挂号费4.5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45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12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8年2月20日,陈女士带着儿子小林到医院就诊。陈女士要求挂“小儿普外”号,挂号员建议她挂“小儿骨科”号,但“小儿骨科”的白天号已经没有了,只有夜间的号。陈女士坚持挂“小儿普外”号,挂号员给陈女士挂号,并在挂号凭证背后写上“不退”,陈女士花费4.5元。陈女士带着小林至小儿普外科就诊,医生未予诊治,在挂号凭证背面书写“建议看小儿骨科”。陈女士到医院医务处交涉,医务处在该挂号凭证上书写换夜间小儿骨科的号。离婚协议书范文下载。陈女士持该挂号凭证至挂号处要求退号,未果。后陈女士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退还挂号费4.5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50元。

小林的母亲陈女士认为,小林作为未成年人,在就医时,应该由监护人选择挂号。挂号员强行指定挂“骨科”不当。小林在交付了挂号费后,未得到相应的诊治,就有权利退号。挂号员给小林强行约定“不退”无效,且带有明显的歧视,使小林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而医院认为,离婚协议书范文下载。该院有对挂号员退号率不得超过2%的要求,所以挂号员就有了分诊的责任。小林有外伤史,挂号员建议他挂骨科符合规定。并且挂号员已经向小林明确告知挂错号不退,所以小林主张退号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根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患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对等的。患方拥有医疗机构、医疗人员和治疗方案的自主选择权,但是患方要求医方提供医疗服务,也须经过一定的途径得到医方的认可。鉴于医疗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医患关系存在固有的特殊性,比如说患者充分尊重医生和医院的建议权,离婚协议书范文下载。但是这种特殊性并不能否认医患关系平等、协商的基本属性。小林支付挂号费,医院出具挂号凭证,表明小林做出求医的意思表示,医院承诺为其提供诊疗服务;且小林支付了挂号费,医院要提供对价给付。小林持挂号凭证就诊,医生未予诊治,此时医院并未提供挂号费之对价给付,亦未履行提供诊疗服务之承诺,故小林此时拥有换号和退号的选择权。鉴于医院当时只有夜间“小儿骨科”号,陈女士坚持选择“小儿普外”号并无不当,挂号员约定“不退”于法无据。医院挂号员的分诊行为属于初步判断并未履行诊疗义务,医院退号率之规定属于内部考核要求,不能成为其不提供诊疗服务而收取相应费用的理由。在医院没有提供诊疗服务的情况下,小林要求医院退还挂号费4.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损害事实仅以财产上的损失为限,一般不发生对承担民事责任。小林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最后,法院判决医院退还挂号费4.5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您可以直接拨打网站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432转0,专业律师即时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分享到:
特别推荐 相关文章 · · · · ·
上一篇:
下一篇: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