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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

时间:2012-09-08 12:10来源:D调 作者:诗情画意 点击: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37号),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我部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九日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一、基本目标
  
  以《》(国发[2005]26号)、《》(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令第120号)等相关文件为依据,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主要内容
  
  (一)制度建设
  
  1.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按照《》(建设部令第120号),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机制。设区城市要督促所辖市、县(区)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2.制定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及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科学测算资金需求总量,明确资金筹集方式,不断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依据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计划。
  
  3.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根据《》(财综[2006]25号)的要求,确保廉租住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4.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二)管理及服务
  
  5.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设置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6.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7.实行窗口服务。设立对外服务的办事窗口,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廉租住房制度的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内容明确、标识醒目。
  
  8.规范服务行为。管理人员态度耐心热情,用语文明规范,作风清正廉洁。
  
  (三)实施程序
  
  9.规范审核程序。依法受理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给予答复。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实施相应保障;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10.规范办理手续。按照制式文本,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出具相应的决定、通知或凭证等。
  
  11.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予以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及信箱等。
  
  12.严格实施年度复核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四)动态管理
  
  13.建立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14.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依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廉租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15.实现廉租住房管理信息化。建立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公,达到管理方式的科学、规范、高效、透明。
  
  三、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16.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各级市、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17.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和检查。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对地级以上城市、直管县的考核;地级以上城市及地、州、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省、自治区建设厅委托,负责对县(市)的考核;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区、县的考核;建设部负责对直辖市的考核。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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