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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时间:2012-09-10 01:06来源:凌旋 作者:一舟 点击: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蚌民一终字第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国强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蚌民一终字第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国强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嫒芳,女,1945年1月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桂成,男,1938年12月出生,汉族,蚌埠市公路局退休干部,住址同刘嫒芳,系刘嫒芳丈夫。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嫒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郑一鸣,被上诉人刘嫒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刘桂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七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本市建国路体育路的第三人民医院商住楼工程,附近17米处为刘嫒芳居住的市第三人民医院七层老住宅楼(刘嫒芳住六楼)。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QTZ63型塔式起重机的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约40多米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居住的住宅楼上的北侧。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复检、勘查及论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可以安全正常使用,但须对检测报告中认定的受损构件(部位)采取可靠加固维修措施。同年9月,市建委、卫生局召开受损住户代表会议,通报房屋鉴定结果,听取加固维修意见,因住户代表不接受鉴定结论而该楼至今未加固维修。

  在案件审理期间,刘嫒芳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被砸的受损范围、程度及受损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七建公司亦有鉴定意愿。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鉴定。其检测的刘嫒芳房屋破损现状为:

  1、9-10/A-B顶板有一条平行A轴的直缝,缝宽约1.0~2.0mm,裂缝与予应力多孔板拼缝方向一致。

  2、8-9/A-B楼面板、顶板均存在与多孔板拼缝平行的裂缝。

  3、8-9/1/в-C楼面板跨中部位有一条与多孔板缝平行的裂缝。

  4、9-10/B-C楼面板、顶板分别有3条和1条平行于多孔板拼缝的裂缝。

  5、8-9/C墙处木窗及窗户罩被砸严重变形;窗下墙体上有水平裂缝,缝宽0.25~0.30mm;该墙粉刷层有较多的龟裂纹,且局部存在渗水痕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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