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建规〔2012〕2号 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听听离婚协议书范文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附件: 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局属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单位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鼓励企业通过行业自律,离婚协议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 第二章设备登记 第六条 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购置国外的建筑起重机械,应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七条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其产权所有单位(人)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填写《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报表》,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登记。 (一)《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报表》2份; (二)建筑起重机械所有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建筑起重机械委托管理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五)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六)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原件、复印件; (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发票原件、复印件; (九)建筑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复印件; (十)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备登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按规定核发建筑起重设备产权登记证,并对该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 建筑起重机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人)不具备建筑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应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等活动委托给具有建筑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简称“安装单位”)完成。 第十条安装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实行“一机一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购销合同、发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