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发生的一起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刘某驾驶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将由北往南行驶的王某撞倒。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王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刘某与王某的家属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了,约定由刘某一次性给付王某的家人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在内的赔偿款共计16万元。后刘某一直找理由未支付该笔赔偿金。
本案中有王某和刘某签订的,该赔偿协议的效力,该效力问题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原侵权之债转变为合同之债,双方有义务全面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究竟是根据协议的内容起诉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还是不管是否有协议直接起诉,这个是存在争议的。 本人代理后认为直接按照调解协议对当事人不利,因此与当事人协商后直接起诉,要求其按照死亡赔偿,这样获得的赔偿更高。最后法院经过认真的审理,接受了我方的辩论观点,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最终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裁决书节录: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刘某驾驶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的部分由刘某承担。原被告在交管部门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原告现起诉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共计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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