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2012年司法考试冲刺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的小编整理出债务承担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与分类 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债务承担包括两类:(1)免责的债务承担。由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2)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合同关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只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但是学理上均承认有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债务承担的条件 1、有合同义务存在。 2、转让的合同义务具有可让与性。 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不得移转的义务,不得移转。对比一下离婚协议书范文下载。如因扶养请求权而发生的债务不得移转。 3、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不同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但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合同关系,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故并存的债务承担无须债权人的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免责的债务承担发生如下效力: 1、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的,新债务人将代替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债务人将不再作为债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撤销和无效的抗辩权、合同不成立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等。当然,这些抗辨事由必须是在合同义务移转时就已经存在的。不过,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的解除权和撤销权非经原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不能移转给新的债务人享有。 3、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是例外,并不随之移转。 法律 敎育 网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对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依据合同发生,也可以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在法律规定的移转中,最典型的就是因企业合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1、合同移转。 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概括移转权利义务的协议后,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生效。因为其中有义务的移转,故必须有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取得另一方同意之后,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地位,原合同当事人则完全退出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在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时,要适用《合同法》第79条、第81条至第83条、第85条至第87条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将债权转让的部分规定与债务承担的部分规定一起适用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2、企业合并。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这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