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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加重情节之界定

时间:2012-12-21 20:41来源:成醉问 作者:得意羊羊 点击:
关于抢劫罪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相关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

  关于抢劫罪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相关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根据该解释第3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或者其他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和客户的资金等。在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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