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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律师

时间:2012-08-05 06:30来源:D调独奏 作者:秦川 点击:
当您有亲友被传讯、拘留、逮捕、起诉、审判之时,家人能做什么? 此时家人唯一能做的就是聘请一位刑事律师。如何才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权益?显然选择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非常重要。面对众多的信息,什么样的刑事辩护律师才是值得您信赖的?请相信广东南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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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新刑法全文。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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