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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各种“分”

时间:2012-08-15 11:26来源:风爱雨啊 作者:爱在西元前 点击:
广东-深圳 对于这种不以离婚为目的,而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起诉,如果是在以前法院是不予立案的。因为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
广东-深圳
对于这种不以离婚为目的,而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起诉,如果是在以前法院是不予立案的。因为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段时间内夫妻所获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所以法院以前也是基于夫妻关系尚存这一点才对这类案件不予受理的。
  但是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则明确提出有几个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比一下刑法全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是给予支持的。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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