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十五)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7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十八)逃汇案(刑法第190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5%以上30%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3、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 、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十)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刑法194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