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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并将于今日实施。经对全文仔细研读,结合我国司法现况,认为反映以下法律问题。 一、司法解释切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 面对多年来网络谣言满天飞的现状,一方面被侵害权益的公民无处诉求,另一方面公检法等公权力介入困难。虽然法律规定了诽谤罪,但因其属于自诉案件,举证责任主要在于自己,法院受理的门槛又高,法官对于什么情况下构成网络上的诽谤罪认识不一,导致公民维权困难,也间接纵容了网络谣言的扩散。 从最低限度的维稳角度来看,一些谣言确实扰乱了公共秩序,给公众带来了恐慌和不安全感。此时公安机关出面,以涉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拘留了部分谣言制造和散布者,有力打击了网络中的混乱行为。但对于公权力为何介入自诉的诽谤罪,网络上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刑法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寻衅滋事罪,存在很大争议。从北京和其他城市的经验看,以往都有过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散布诽谤谣言者,但最后都以检察院不批捕而不了了之,缘由就是缺乏法律依据。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日益发展,网络言论越来越呈现出便捷性、无界性、扩散性等特点。这为国家的公共管理带来困难。指望行政法规上的约束力以及行业自律,显然不可能解决现有问题。最底线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刑法由此成为现时之需。 二、司法解释中有多处突破性内容 以具体的量化标准划分诽谤的罪与非罪,是此次司法解释的突破之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构成诽谤罪。这一规定简洁明确,便于掌握,适合针对网络谣言的司法特点,相较于传统的诽谤罪认定困难而言,具有明显的突破性。 将网络上的侮辱罪划入寻衅滋事罪,是此次司法解释的又一个大胆突破。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共同点是,两者本来是刑法中的同一个条款,情节和量刑幅度都属于同一个档次,最高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也都属于自诉案件。两者的区别是,侮辱罪是“公然侮辱他人”,诽谤罪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此次司法解释没有将侮辱罪像诽谤罪一样单独解释,加以自诉和公诉的区别,而是把“辱骂他人”的侮辱情节归入了寻衅滋事罪,从而把自诉的侮辱案件变成了现实的公诉案件,量刑也随之加重,一般可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这同时意味着,昨天出台的司法解释已是最高检、最高院短期内对“公共场所”的第二次不同解释了。是否这次的司法解释就一定符合刑法原意呢? 所以,前车有辙,这次司法解释的效力到底如何,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本意,是否需要另行制定更符合时代需求的罪名和量刑幅度,类似于“扰乱网络秩序罪”,可能还有待于全国人大的认定。法律是法律,解释是解释,两者不属于同一层次,解释替代不了立法。 三、司法解释的法律效果如何 我相信这次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产生积极的作用,大量减少网上谣言的发布和泛滥,有效保护公民及单位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秩序的良性运行。 同时,我也担心司法解释会在互联网时代,无意中遏制合法、有益信息的善意传播。很多人可能在困惑于自我诉求是否正当、已有信息真伪难辨、举报与诽谤模糊不清时,放弃了信息网络的使用兴趣和传播优势。 应时的司法解释免不了仓促,它是一种法律探索,也是一种社会管理手段。我们需要警惕的是,有的法律出发点是善,但在现实中会变为恶,像劳教制度,最后成为维稳手段或者官员报复工具。法律的效果如何,最终要看漏洞多大,要看执行层面中的界限把握。我期待这次的司法解释更多被严格适用,发挥出既净化网络环境,又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良好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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