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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2)

时间:2013-05-21 09:3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方案三、 质押合同、留置合同 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赔偿损失责任的,在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 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

   方案三、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赔偿损失责任的,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对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六条(溯及力问题)本规定施行后,案件仍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已审结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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