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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度抵偿法全文(3)

时间:2014-04-04 22:3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第三十九条抵偿哀求人哀求国度抵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可能该当知道国度构造及其事恋职员利用权柄时的举动加害其人身权、家产权之日起计较,但被羁押等限定人身自由时代不计较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可能提起行政

第三十九条抵偿哀求人哀求国度抵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可能该当知道国度构造及其事恋职员利用权柄时的举动加害其人身权、家产权之日起计较,但被羁押等限定人身自由时代不计较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可能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抵偿哀求的,合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划定。

抵偿哀求人在抵偿哀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行抗力可能其他障碍不能利用哀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缘故起因消除之日起,抵偿哀求时效时代继承计较。

第四十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模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抵偿的,合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度抵偿的权力不予掩护可能限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施对等原则。

第四十一条抵偿哀求人要求国度抵偿的,抵偿任务构造、复议构造和人民法院不得向抵偿哀求人收取任何用度。

对抵偿哀求人取得的抵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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