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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海事海商官司的时效规定

时间:2014-06-09 11:3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打海事海商官司的时效规定 来源:中国水运报社国航人 宋明祥 法律上的“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如果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其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时效制度有利于

打海事海商官司的时效规定

来源:中国水运报社   国航人

 

 

                           宋明祥


法律上的“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如果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其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时效制度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权利,这对维护当事人和公众利益都是非常有益的。

  
         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0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7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8条规定: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9条规定: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1条规定: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169条第3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2条规定: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篇文章发布于 2007年02月22日,星期四,3:56 下午,归类于 诉讼仲裁。 您可以跟踪这篇文章的评论通过 RSS 2.0 feed。 您可以,或者从您的站点track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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