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日报>>2010年7月1日>>A6版
起诉后又撤诉中断诉讼时效吗
□本报记者 袁 辉 简锦仪 案情回放 广州某食品公司(简称食品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向广州某面粉加工厂(简称面粉加工厂)购买了一批面粉,约定于2006年12月31日前付款。付款时间到期后,食品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面粉加工厂经追索无果,于2008年3月15日向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食品公司向面粉加工厂承诺会尽快付款,于是面粉加工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核后同意面粉加工厂的撤诉申请。之后食品公司并未向面粉加工厂支付货款。2010年1月8日,面粉加工厂再次向法院起诉,对方认为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面粉加工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起诉后又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面粉加工厂于2008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但其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能否视为未起诉呢?根据《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该法认为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时效不中断。但是《海商法》是特殊法,只适用用海商案件,对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不予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规定:“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以下简称天群贸易部)为与成都军区铁合金厂清偿货款纠纷,于1994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天群贸易部于1997年6月经法院准予撤诉后,又于1998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鑫达公司返还代收货款。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该《复函》认为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的案由同样是因欠货款引起的普通民事纠纷,可以适用《复函》的规定,认定其诉讼时效中断。 郑律师分析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每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从这一规定来看,当事人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不可视没有起诉,并且当事人起诉后撤诉,要承担一半的诉讼费,其起诉是有成本的,认为未起诉是没的依据的。本案面粉加工厂的第一次起诉属于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其第二次起诉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当支持面粉加工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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