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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诉讼时效间断案例

时间:2014-07-21 12:1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中断案例 案情介绍:甲与乙系邻居,2003年5月18日,甲搭乘乙的摩托车时,由于乙刹车时误踩油门与大树相撞,甲被摔倒在地上,造成颅骨骨折。在医院治疗后,甲花去医疗费14500元。甲出院后,乙经常去探望,甲未向其要求支付医疗费,但乙于2004

人身危险诉讼时效间断案例

案情先容:甲与乙系邻人,2003年5月18日,甲搭乘乙的摩托车时,因为乙刹车时误踩油门与大树相撞,甲被跌倒在地上,造成颅骨骨折。在医院治疗后,甲花去医疗费14500元。甲出院后,乙常常去看望,甲未向其要求付出医疗费,但乙于2004年4月主动给甲送来了8000元医疗费。2005年3月,甲向乙要求付出住院时代剩余的医疗费6500元,遭到乙的拒绝。2006年2月2日,甲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乙包袱剩余的医疗费6500元。
 
法律划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时代为一年:
(一)身材受到危险峻求抵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及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可能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可能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告状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可能赞成推行任务而间断。从间断时起,诉讼时效时代从头计较。
 
律师评析:
    本案属于人身危险案件合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间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时代举办中,因产生必然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颠末的时效时代统归无效,待时效间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时代从头起算。本案中诉讼时效间断了三次,“乙于2004年4月主动给甲送来了8000元医疗费”,此时诉讼时效间断,诉讼时效从头计较。“2005年3月,甲向乙要求付出住院时代剩余的医疗费6500元,遭到乙的拒绝”,此时距2004年4月不满一年,由于甲向乙提出要求诉讼时效而间断。“2006年2月2日,甲向法院提告状讼”,此时距2005年3月不满一年,由于甲向法院提告状讼而诉讼间断。以是,甲提起的诉讼没有高出诉讼时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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