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报讯(记者张艺鸣见习记者张萍)天水的王某近日咨询称,2007年4月的一天,他的儿子在当地的一家医院出生,然而儿子被另一家医院确诊为脑瘫。因为孩子出生时曾因窒息进行过抢救,所以王某夫妇认为当初的医院的医疗事故造成了儿子的终身残疾。双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甘肃中医学院法学副教授陈利民认为: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有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或病历、处方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为必要的医疗费,则属于赔偿范围。患者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患者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应认定,医疗机构不予赔偿。医疗事故只承担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治疗费用,不负责治疗原发病医疗费用。因发生医疗事故必要进行后续检查、治疗、康复项目的费用,也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医疗事故赔偿中的 误工费应如何赔偿 鑫报讯(记者张艺鸣见习记者张萍)定西农民张三(化名)近日咨询称,他的父亲张某因病于2007年5月8日来到当地一家医院就诊。该医院药房误将“优降糖”当成“乘晕宁”发给他。服用后出现昏迷、抽搐等症状。便送到另一家医院治疗,住院95天才康复出院。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当初医院在发药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初的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计8000余元。医院认为,张某为农民工,以不存在误工为由,拒绝承担误工费。请问:医疗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损失应如何赔偿?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凤军认为:一般分两种情况:有固定收入的,以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有固定收入且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确定;受害人无法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计算误工费时,应当以其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如果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的人,误工费的损失就没有考虑的必要了。本案中,张某虽然为农民,但应按照有关标准赔偿其误工费,当初医院拒绝赔偿误工费是错误的。 ◆律师解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