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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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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9-26 来源: 编辑: |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将会越来越多。为了保护下岗分流人员的利益,鼓励他们重新就业,对下岗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可作如下处理:
(l)对于原来在国企或县级以上的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下岗分流人员,承认其原参加社会统筹的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前的原固定工,重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加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下岗分流到外商投资、私营、个体等其他经济单位就业的人员,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费年限前后累计满15年,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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