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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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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0-10 来源: 编辑: |
政府资金是政府凭借国家权力无偿取得,用以满足其行政职能需要的资金,在我国,政府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性基金。与政府资金相比,失业保险基金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特定目的性。社会性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单独处分,不能侵占和挪作他用,财政不得向失业保险基金透支;基金的最终所有权应当由政府、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拥有。特定目的性是指,失业保险基金的设立具有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只能在特定范围内筹集,用于向失业人员提供物质帮助这一特定的社会目的,而不能像财政资金那样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筹集,也不能用于其他公共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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