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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招标受质疑 保险新方能治"医患纠纷"老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1-4   来源:   编辑:
 
 南京“医疗险”招标受质疑

     本报11月19日题为《医疗责任险“统”出了什么?》的重点报道在南京医疗和保险业引起了强烈反响,然而一直被卫生主管部门视为破解医患纠纷瓶颈的保险招标在保险市场却表现为剃头挑子———一头热。南京重量级的大众保险南京分公司负责人甚至明确表态,不会参加此次招标!

    那么这种被看好的新形式究竟“卡”在哪里呢?大众保险公司负责人丁邦宁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的“结”不在险种,而是机制。日前,该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道出了自己的想法和思路。据悉,该声音在保险业很具代表性。

    承保医疗险必亏无疑?

     医疗责任险一直被看做是将医院和患者从痛苦、烦人的医疗纠纷中解救出来的一剂良方,不可否认卫生局此次招标的意向是好的。但大众保险公司还是不会参加此次招标,丁开门见山地向记者表达了该观点。统保作为单一的商业保险行为无可厚非,但它不符合“大数法”原则的商业保险机制。在现行的这种模式下,承保的保险公司不可避免会出现亏损,而医院的医患纠纷依然会存在。老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

    持有相似观点的还有中国人民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王晓春。他表示,医疗责任险风险较大,人保对其险种的风险控制以及前期的调研没有足够的把握,所以对南京市卫生局此次招标持谨慎态度。

     同时,一位不愿身份见报的保险公司负责人同时指出,卫生局能否让保险经纪公司充当保险中介进行招标的行为也值得商榷。例如,保险经纪公司充当专业顾问的角色,无形中增加了招标块成本,这个费用究竟是保险公司掏?还是卫生局出?各家财险公司首先会掂量掂量,何况医疗责任险风险又那么大。该人士表示,按以往的惯例,招标后经纪公司将从中抽取佣金,佣金比例在10%~15%之间,或许“统保招标”的赢家将是经纪公司,而承保的保险公司除了开始能收到一点有限的保费之外,更多的是高额赔付的风险,也许真是这样,次年就很难找到保险公司出面承保了。这并非卫生局所愿意看到的结局。

    “医疗纠纷”结多得解不完?

    目前的“医疗事故和纠纷”不应该笼统地一言概之。丁邦宁指出,医疗纠纷如以责任形态分类,大致可分为:医师诊和治的过错、医院管理和护理过失、院方无过错责任、医疗意外事故。

    

    由于目前卫生系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和事故处理程序难以通过法制化、程序化及市场化的手段解决上述事故和意外,为了尽量回避责任,只能笼统地称之为“医疗纠纷”。实际上这是一种十分无奈的提法。

     尽管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在执行中却往往走样,医院采取一揽子包下来的办法,不管是医生的医疗责任事故,还是医护人员发错药、打错针的事故,或是医院因管理上的疏漏造成的事故,全不分青红皂白,情况不公开,责任不明确,一概由院方承担赔偿,就是一本糊涂账;同时,患者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进行的技术鉴定也不信任,理由是医学会事故鉴定机构和医院是一家人,并不具有公信力。

    另外,医患地位的不对等往往加重了这种不信任感,按理说,患者和医院都属民事主体,但作为弱势的患者,其身份却与医院形成不了对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医院的上面是卫生局,卫生局的上面是地方政府,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卫生当局无意识或潜意识地带有倾向性也就难保处理的公正性。碰上这种情况,患者容易出现不理智行为,这也是政府执法部门遇到医疗纠纷事件感到棘手的原因。

    现行医疗险已误入歧途?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推行数十年,且医师和医疗机构投保都极为普遍。为何这个制度在国内却显现不出其旺盛生命力?丁邦宁认为,我国部分地方产生的现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由于各方面的条件限制,实际已步入一个歧途,很难发挥它真正的作用。

     目前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普遍做法是,院方通常以上一年处理医疗纠纷所发生的总赔偿数,作为今年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的基数,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因医师、院方所有过失造成的事故赔偿责任,医生不直接购买责任险。保险公司在具体赔付的时候,通常是在与院方事先约定每一次赔款限额以及一年中总赔付不能超过所交纳保费数的前提下,与院方共同协商赔付。这种貌似“保险”,却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虽然在平息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于真正解决当前日益加剧的医患矛盾收效甚微,几乎难有作为。

    总的来讲,现行的这种保险从认定保险责任过程中看,忽略了区分医师责任、院方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及医疗意外;从理赔程序上看,保险公司无法严格审查把关,赔偿大多是院方与患方、保险公司协商而定,在法理上无依据可言。保险的真正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貌似能解决医患纠纷,却又杯水车薪,于事无补。归根到底,它的致命弱点在于责任不清,更是一种没有遵循保险原理以大数法则为机理的商业性保险行为。

    

    引进“双险”能破瓶颈?

    丁邦宁认为,卫生局要招标统保的不应该仅仅是让保险公司来投现行这种笼统医疗责任险的标。在推广责任险时,必须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市场化形成商业保险机制。同时还要把医疗责任细分清楚,这就要让“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院综合责任保险”介入纠纷的解决中来。

    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医师)在执行其诊疗业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病人新的伤害或死亡,经医事鉴定,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一种商业性保险,属于专业类职业责任保险之一。

    该保险使执业医师、技检师等通过支付较低额的保费购买了未来可能发生的大额甚至巨额赔偿的风险保障,而保险公司则通过积聚大量投保的保险费承担赔偿支出后获得盈余。

    这种类似微观层面上以小博大而宏观层面上收支有盈的商业保险理念与做法,使保险双方都具有了良性动因,从而为解决医患纠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而医院综合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医院的公共意外责任和医疗过失责任。该险承担对医疗过程中除了在诊断、用药或手术方面以外,经鉴定依法应由医院方负责的管、护理方面的赔偿。

    上述两险并举,对构筑一个相对完善的医疗事故责任赔偿体系有重大作用,既可以充分保障医疗事故受害方利益,同时通过明确事故责任又促进医师和医院不断降低有责任的事故率,以应付逐年上升的事故赔偿额。

     丁邦宁认为,有一点很有必要说明。他说,医疗事故同交通事故一样,存在无过错责任情况,如果不能解决这类医疗事故责任以外的医疗纠纷,会不利于社会安定。国外像一些医源性事故,法院可能会判政府赔偿。基于我国国情,可行的解决办法只能由医院方投保附加的无过错责任保险。

    引入商业机制要动“大手术”?

    在丁邦宁看来,卫生部门要真正引入有效的医疗纠纷赔偿的保险解决途径,决不是做个计划,号召医院统保这么简单。

    “要做的事情很多。”丁邦宁建议,首先需要由保险行业组成专门的课题小组,在省卫生厅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研制适合江苏省情况的标准保险条款和费率,改变现行的医疗责任险,以便未来统一实施。

     鉴于医疗行业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丁邦宁还建议未来职业责任保险实行专业代理人制度,必须通过由卫生厅设定的相关课程,保险行业也可以培训来自医疗行业的有关人员使其成为专业的保险代理人,从事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代理业务。另外,宣传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这对提高社会各界对商业保险解决医疗纠纷的认知度,不断改善医疗纠纷处理领域的社会环境有重要作用。

    

    在事故鉴定方面,省卫生厅可以考虑设立常设的医疗事故鉴定中心,以逐步取代目前医学会承担鉴定的方式,扩大专家库范围如法医、医学教授等。同时规定鉴定费用由承担责任方支付,为今后过渡到由保险公司承担作准备。

    丁邦宁补充说,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对象先行试点以总结经验很有必要。同时可以明文规定全省私营诊所执业医师必须办理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从中积累经验,为大面积推广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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