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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2-15   来源:   编辑: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

  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信保南昌营业管理部、华泰产险江西分公司(筹):

  近期,我局在受理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产险公司在分支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工作上存在思想不重视、申报不及时、材料不完整、程序不合规等问题,导致这些公司在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违反保险监管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擅自变更营业地址、擅自任命高管人员、筹建期间展业、临时负责人负责超过三个月、高管人员及临时负责人任免职未及时或未向我局报告、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导入数据缺失或错误等。这些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保险监管工作。为进一步规范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维护行政许可工作的严肃性,统一执法尺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

  (一)各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以下的保险分支机构,应由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我局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总公司要求和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确保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能够实施有效管控。

  (二)各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和有关监管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设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严禁保险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保险公司私自租赁职场,悬挂公司标牌、宣传标识,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三)规范营销服务部管理。营销服务部现已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监管,适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必须先筹建后开业。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各公司严禁未经批准以营销服务部(包括农村网点)的名义对外展业和出单。

  (四)加强对已设分支机构的管理。各公司要定期对分支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分支机构设立后长期未正式开业的,或者开业后由于各种原因处于或接近于休眠状态的,要在综合考虑公司形象、客户服务及业务发展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撤销或合并。分支机构需要搬迁或撤销的,须严格遵循事前审批原则,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向我局递交申请,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二、关于高管人员管理

  (一)对于核准制高管人员,各产险公司应在我局核准任职资格后2个月内下达任职决定,否则自动失效,同时应当在作出任免决定的10日内向我局报告。

  (二)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应当在下达调任、兼任职务决定的10日内向我局报告。

  (三)各公司可以在保监会规定情形下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且临时负责人不能有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省级分公司应在作出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决定的10日内向我局报告。

  (四)支公司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任职管理从2010年4月1日起由报告制改为核准制,原保险公司已任命并向我局报告的继续有效,无须重新申报任职资格;如离开原支公司重新任职的,则必须重新申报任职资格。

  (五)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管理适用报告制。保险公司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

  (六)所有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和相关报告事项,均应由保险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负责提交。

  三、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控。机构和高管行政许可申报既是公司日常基础性工作,也是公司对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报送时效及质量既体现公司内控水平,也代表公司整体形象。各公司要充分认识依法合规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重要性,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对分支机构和高管人员工作的管理,分管领导要对行政许可申报工作认真审核把关。

  (二)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各公司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1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及《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的通知》(赣保监发〔2010〕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做好对行政许可申报及有关事项的培训,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人员、场所的管理,落实管控责任。

  (三)全面清理,彻底整改。各公司要对照上述所列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现有保险分支机构和高管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对漏报、不报、迟报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尽快进行补报、整改,并在2011年1月底前整改完毕。如清理中发现有省公司高管人员未按规定核准或报告的,应主动提示总公司,协助总公司完成核准或报告程序。同时,各公司要指定一名专人,对公司导入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对、修正、补录。从2011年2月1日开始,如有公司在分支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方面仍存在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联系人:冷俊、王志祥

  联系电话:0791-6387287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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