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接管是一项十分复杂、操作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针对每一个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决定接管组织的人员构成、需要采取的措施及其实施办法等事项。因此,本条授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以保证接管的顺利进行,实现恢复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目的,并且同时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告,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