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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的含义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2-20   来源:   编辑:
 
 (1)保险监督管理的概念。保险监督管理是指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保险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保险监督管理的概念。  1)保险监督管理的主体。即享有监督和管理权利并实施监督和管理行为的政府部门或机关,也称为监督管理机关。不同国家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不同的形式和名称。目前,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险市场。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2)保险监督管理行为的性质。对于保险监督管理行为的性质,可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保险监督管理是以法律和政府行政权利为根据的强制行为。保险监督管理这种强制性的行为不同于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同业公会对会员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同于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也不同于以授权为根据的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监督管理的性质实质上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防止市场或市场配置资源失灵,国家具有干预经济的基本职能。对于保险市场而言,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一方面要体现监督职能,规范保险市场行为,防止“市场失灵”,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具体而言,监督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的市场行为是否合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违反者予以查处,还需监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督促保险公司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要体现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优化保险资源的配置,调控保险业的发展。具体而言,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审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或受理基本保险条款和费率,办理保险许可证和变更事项等。  3)保险监督管理的领域、内容和对象。保险监督管理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不涉及社会保险领域。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是保险经营活动,除涉及保险组织的相关内容外,主要指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即“保险保障的生产”和“风险转移的生产”活动,还包括资金运用等领域。需要指出的是,保险监督管理对有些保险经营活动(如保险资金运用)需要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如证监会)来实施监督管理。例如,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的管理,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中国保监会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保险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和保险中介人。保险产品的供给者是指保险人,具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人是辅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4)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如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条例,如《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章是指中国保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和发布的部门规章,如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出的通知、指示、命令或制定的办法。这些通知、指示、命令或制定的办法虽不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具有执行效力,对保险业务的经营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也是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  (2)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由于保险经营具有特殊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运行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因此,保险监督管理是必要的。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因。保险业的特殊性体现在:① 保险经营的公共性。保险公司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社会上的千家万户,保险公司能否持续经营,会广泛、长期地影响到广大客户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破产或倒闭退出而不能正常履行其补偿或给付职能,将使广大客户即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影响社会稳定。② 保险经营的负债性。保险公司经营的负债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履行其赔偿或给付职能,保险基金很大一部分是以保险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保险公司提取准备金所形成的负债是确定的,而保险公司应承担义务所形成的负债因风险事故的不确定而不确定。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如何对保险公司的负债项目进行评估,如何合理计提准备金,以及如何运用负债准备金进行投资都是非常重要的。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一般企业的负债往往是确定的。③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和射幸性。保险合同的附合性表现为保险人确定承保的基本条件,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保人一般只能依据保险人设定的标准合同进行选择,难以对合同的内容提出变更意见。加之保险合同专业性强,所以,保险合同往往是在一种信息不对称、交易力量不对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些国家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费率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是因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是在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时支付的保费与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金是不对等的。从个体保障的角度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这种关系需要通过政府监督管理的手段来确保保险合同交易的公平合理。④ 保险交易过程的特殊性。现代商业保险交易总是先向众多的被保险人收取保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向个别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这是事前分摊的方式,而不是事后分摊方式,保险公司无论何时破产,破产的保险公司的客户都会遭受损失。另外,保险交易过程时间远远长于一般企业的交易过程,对于大部分财产保险而言,保险期限是1年的时间,对于大部分人身保险则可能是5年、10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保险交易过程期限的延长,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具有隐蔽性、累积性和社会性。保险经营具有的特殊性使保险业隐含的风险增加,需要加强保险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

  保险市场运行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① 市场功能有缺陷,如有一些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经济的好处。② 市场竞争失灵,如市场竞争可能导致垄断,垄断会产生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的损失。③ 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从价格形成、信号反馈到产品开发的时间差,可能造成保险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的某种失衡。另外,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足,微观决策也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④ 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市场失灵,如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的信息相对不足,被保险人的经济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时还由于提供虚假的信息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逆选择。因此,为了弥补保险市场运行本身的弱点和缺陷,为了减少或消除这些“市场失灵”的情况及其影响,保险监督管理无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保险监督管理的目的。  1)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附和性特点使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进行交易时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即使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或者可以拟订协议条款或合同,但与保险公司的地位和能力相比,或者从保险交易方式看,被保险人是先交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向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还是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和属于弱势群体。如果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守信用就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需要通过保险监督管理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险监督管理的另一目的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为保险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和环境。为保险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体现在:保证社会资源在保险业中的公平合理配置,保证不同的保险公司享有均等的业务经营机会。为保险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保险公司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的行为,必须采取处罚等措施,纠正不规范的竞争行为,从而保证保险公司之间能够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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